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本周末將在今年最后一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再次審議,此前草案中已經明確提出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這部法律如獲通過,其中對“三權分置”改革的認定和條款安排,將為未來一段時間中國農村土地改革指明方向。
2018年12月1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委員長會議舉行,會議決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12月23日至29日在北京舉行。據新華社消息,此次會議將對1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議案進行審議,其中,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排在最前面。
“《農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實施以來,對于穩定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促進農業發展、推進農業現代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現在的形勢相比2003年發生了很大變化。”中國人民大學農村發展研究所所長、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孔祥智對界面新聞表示。
2003年的時候,全國土地流轉面積占家庭承包經營總面積的比重不超過3%,而到了2017年底,這個比例達到了35.1%。孔祥智認為,經過流轉以后的土地經營權究竟應該是什么權利?有哪些權利?這些問題不解決,難以滿足農民在現實中的需要。
面對這樣的形勢,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了“三權分置”的政策構想。所謂“三權分置”,是針對農村土地之前的兩權,即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作出進一步延伸分解,將承包經營權分置為承包權和經營權,承包權屬于村民,經營權成為了村民可以流轉的權屬。
孔祥智認為,“三權分置”的構想如何在土地承包法中體現,這是此次修法應該解決的一項重要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2017年10月31日,《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一審稿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是這部農村土地的基本大法施行14年后迎來首次調整。時隔一年,2018年10月22日,《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二審。
界面新聞注意到,此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二審稿,在保留了“三權分置”框架、承包地延期、允許調整承包地等與農民利益更為密切的一審稿條文基礎上,將“三權分置”改革相關方面作為重點內容加以規定,并在細節上從法律層面作出了完善。其中,新增條款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就二審稿修訂時介紹,“三權分置”改革的核心問題是家庭承包的承包戶在經營方式上發生轉變,即由農戶自己經營,轉變為保留土地承包權,將承包地流轉給他人經營,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分離,農戶保留土地承包權。
農村農業部部長韓長賦對此表示,“三權分置”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創新,也是中央關于農村土地問題出臺的又一重大政策。他直言,此舉讓農民既可以沉下心來搞生產,又可以放心流轉土地經營權,還可以安心進城務工。孔祥智也認為,“三權分置”可以解決進城農民工的土地權益問題,他們可以保留承包權,而讓渡土地經營權,這樣可以促進土地流轉,促進規模經營,從而加快現代農業發展。
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長久不變”是多“長久”?孔祥智認為,由于農村土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農民的權利是承包經營權,而承包就要簽訂承包合同,合同具體是多少年?這是這次法律修改應該解決的另一重大問題。
對此,二審稿第八條規定,耕地承包期為30年,草地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30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相應延長。
此外,在明晰“三權分置”的基礎上,二審稿還針對保護土地經營權主體的權利新增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王小映對界面新聞表示,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并未明確提出土地經營權的概念,只是將重點放在穩定土地承包關系以及保護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上,主要規范界定了村集體和農戶之間的關系。如今隨著情況發生變化,二審稿傳達出的信號是,既要堅持土地承包關系長久穩定,同時還要保護農業經營主體的土地經營權。
“一方面,不想種地的農戶增加了,另一方面,以家庭農場為代表的規模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也在不斷增加,土地流轉的供給和需求都在提升。”王小映表示,在這樣的背景下,如何保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經營權,如何平衡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間的權利關系,無疑顯得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