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最新政策】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
為賦予農民更多權利,落實農村土地的用益物權,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創新,有效盤活農村產權經濟,也為了能穩步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經驗及模式,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關于集體所有的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在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關于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上述調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試行。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必須堅守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要完善配套制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整體指導和統籌協調、監督管理,按程序、分步驟審慎穩妥推進,防范各種風險,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并就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
本決定自2015年12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