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快速推進,城市土地的供需已經出現了巨大的矛盾,也因此使城市不斷向鄉村擴張,大規模的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隨之而來。在這一過程中出現了種種的問題和矛盾,本文將為大家簡單列舉下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都有哪些類型?
一、因征收集體土地引起的房屋拆遷
1.根據《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2.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3. 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4.在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國家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土地不存在征收的問題,而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集體土地,則要行使征收權,因而,征收的客體是集體土地。征收集體土地是國家征收,是一種行政行為,它是行政主體依法享有的一項行政職責,屬于行政征收的一種。
5.征收集體土地引起的房屋拆遷,是指為了公共利益,根據人民政府征收決定的要求,征收集體土地,對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補償安置,并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拆除的行為。
二、因農村建設占用集體土地引起的房屋拆遷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因農村建設占用集體土地引起的房屋拆遷是指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或為新農村建設,需要使用集體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并對土地使用人進行補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宅基地使用權被收回后,地上的房屋將進行拆除,對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補償安置。
上述兩種不同類型的拆遷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質,征收集體土地引起的房屋拆遷的法律性質是一種行政征收行為;因農村建設占用集體土地引起的房屋拆遷是集體經濟組織為了公共利益,在尊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愿的基礎上,雙方平等協商,達成拆遷補償協議的民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