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二七區馬寨鎮墳上村的213.9畝土地因兩份文件產生爭議,一份是鄭州科技學院與其簽訂的土地租賃協議,另一份是鄭州科技學院出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這讓當地農民惶惑不解,究竟這塊土地是租出去了還是被征用了?被征用了為何要繼續履行租賃協議內容、按期支付租賃費用?被征用了為何村干部及村民皆對此不知曉、亦未經過村民大會的討論和同意?這一切疑問源于明暗兩種操作導致。
鄭州科技學院因辦學需要,租賃鄭州市二七區馬寨鎮墳上村的213.9畝土地(2001年至2008年先后共租賃土地畝數),簽訂土地租賃協議,該協議上顯示租期三十年,租金按每畝每年小麥1400斤支付實物或按當年國家保護價一等小麥價格計算支付現金,交款時間為每年6月25日之前。履行正常的協議因有村民租賃幾畝土地用于建設廠房而被鄭州科技學院告上法庭,原因是侵權,而隨后出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讓村民大跌眼鏡,證上顯示的土地位置和面積等信息同租賃協議上的基本吻合,這就是說村民認為租賃出去的土地被征用了,而村民和村委會對此毫不知情。
未經村民大會討論、未告知征用實情、實際在履行土地租賃協議,這些事實讓當地村干部和村民無法接受。究竟這種情況如何處理,而當地農民如何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基于以上法律規定,劃撥土地的基本條件是土地為國有土地,因此集體土地是不能進行劃撥的。若想將集體土地劃撥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將集體土地征收轉為國有土地方方可進行劃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由上列相關法律條款的規定可知,如果集體土地需要轉為國有土地,需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轉換,并進行公告、征求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鄭州的此種做法明顯是違規的,對此,當地村民可申請撤銷授予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以維護其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