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頒布的《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規定,妥善解決好被征地拆遷農民的居住問題;房屋拆遷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補償,宅基地征收按當地規定的征地標準補償,被征地拆遷農戶所得拆遷補償以及政府補貼,能夠保障其選購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收入增長幅度相協調的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并認真加以執行。
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修訂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新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依據上述的政策規定,房屋拆遷補償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選擇。選擇貨幣補償的,應該遵循“同房同價”的原則,即,不低于周邊商品房的市場交易價格;選擇產權安置的,應該遵循“拆一還一”的原則,即,多大面積的拆遷房屋安置多大面積的回遷房屋?;剡w房屋應該就近安置,且標準不能降低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
細致分析這里面還涉及到一個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與土地征收關系如何處理的問題。
涉及到房屋拆遷的土地征收,房屋作為土地上附屬物處理,拆遷補償款歸屬于房屋所有人。而拆遷補償款的數額大小一般需要根據建房批準文件、房屋產權證和農村宅基地使用證上載明的被拆房屋的面積以及房屋性質來確定。
不涉及房屋拆遷的土地征收,國家目前尚未制定統一的法律法規。行政機關作為征收拆遷一系列流程的參與者和執行者(自己實施,自己擬定補償方案,自己裁決糾紛,自己申請強制拆遷和執行),諸多環節一手主導,很容易發生暗箱操作的現象。
隨著城鎮化速度發展越來越快,城市房屋拆遷的高額成本讓很多開發商望而卻步,轉而將目光投向了城市邊緣的集體土地,因而實踐中因此引發的矛盾因缺乏明確法律法規的引導而變得愈加不可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