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漢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宣漢縣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的通知
宣府辦〔2015〕5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
《宣漢縣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宣漢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月15日
宣漢縣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縣集體林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建立規范有序的流轉機制,促進森林資源合理利用和林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四川省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宣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林權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林權流轉,適用本辦法。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及改變林地用途,進行非林業建設的林地使用權流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林權是指集體、個人以及其他非國有單位所有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權、使用權以及林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林權)。林權流轉是指在不改變林地所有權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權權利人將其擁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以及林地的使用權,依法全部或部分轉移給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行為。
林權權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合法擁有者。
第四條 林權流轉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自愿、有償;
(二)公平、公開、公正;
(三)有利于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
(四)不損害國家、集體、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有利于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剩余承包期限;
(六)不得改變林地用途,不得擅自改變公益林性質。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強迫農戶流轉其承包經營的林地。
第五條 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林權流轉的優先受讓權。鼓勵農民通過依法流轉,組建林業專業合作社、合作林場、股份制林場、家庭林場等合作經營形式,促進林業規模化經營。
第六條 林權流轉,不包括森林內的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礦藏物和埋藏物。
林權流轉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動植物保護等法定義務同時轉移。
第七條 縣林業局明確林權流轉管理服務機構和管理人員,加強集體林權流轉監督管理,建立林權流轉交易信息平臺,規范全縣林權流轉行為。
第二章 流轉范圍、方式與期限
第八條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依法流轉: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的使用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流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九條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不得流轉:
(一)森林、林木、林地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的;
(二)已依法抵押、提供擔保的森林、林木、林地,抵押權人、擔保人未書面同意流轉的;
(三)被司法機關查封、凍結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應流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十條 林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轉讓、互換、入股或者其它方式進行流轉,也可以作為出資、合作的條件。
(一)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權轉交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成員承包經營的行為。
(二)出租,是指將林地使用權、林木使用權租賃給他人,并收取租金的行為。
(三)互換,是指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承包方之間,為方便經營或者各自需要,對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權進行交換的行為。
(四)轉讓,是指林權權利人將其擁有的全部或部分林權轉移給他人的行為,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一并轉移。
(五)入股,是指承包方將林地承包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或組成股份公司、合作組織等形式,入股從事林業生產經營,并按照股份分配收益承擔風險的行為。
第十一條 區劃界定為公益林的,在不改變公益林性質和林權權利人的前提下,允許以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林地、林木經營權,但不能采取轉讓方式流轉。
第十二條 林權流轉期限應當根據林種、樹種、林齡、開發目的、開發形式等由流轉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承包期或林權證登記的剩余期限。
林權流轉期滿后森林、林木、林地無償返還原林權權利人或林地所有者、使用者,合同另有合法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 通過流轉取得的林權允許依法再次流轉,但不得損害原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 流轉雙方的條件、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流轉雙方應當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流轉受讓方應具備林業生產經營能力。
國外機構、商人在宣漢境內從事森林、林木、林地經營活動,其權利和義務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五條 流轉雙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林業局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六條 流出方享有以下權利:
(一)自主決定林權是否流轉、流轉的方式和期限;
(二)依照流轉合同的約定獲得流轉收益;
(三)依照流轉合同的約定,在期滿后或約定的情形下收回流轉的林權。
第十七條 流出方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確保流轉的林權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或經濟糾紛;
(二)依照流轉合同的約定向流入方移交相應的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
(三)按本辦法規定協助流入方到相關部門辦理登記、備案等手續;
(四)在流轉有效期間,尊重流入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擾其依照合同開展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五)督促流入方履行合同或協議,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縣林業局。
第十八條 流入方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按流轉合同約定自主開展林下種植、養殖、森林旅游等林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林木培育、生產,并獲得相應收益;
(二)在流轉期內允許依法繼承;
(三)依法取得的林權,可依法進行再流轉,并獲得流轉收益。
第十九條 流入方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履行流轉合同規定,及時交付流轉金;
(二)依法采伐森林、林木時,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完成林地的更新造林任務;
(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資源,不得改變林地用途,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林地內毀林開墾、采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損害的行為;
(四)在流轉期內發生毀林和亂占濫用林地行為時,應當積極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五)搞好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依法保護野生動植物。
第二十條 在流轉期限內,因國家建設確需占用、征用和征收林地的,林權權利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補償分配按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第四章 林權流轉管理及程序
第二十一條 縣林業局負責全縣集體林權流轉的監督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其行政區域內集體林權流轉具體事宜和程序的監管及審批。
集體林權流轉前,有流轉意向的當事人須先到縣林業局申請核實林權權屬,咨詢林權流轉相關程序和政策。
第二十二條 縣林業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林權流轉臺賬,按國家林業局、國家檔案局發布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對林權流轉合同、資產評估、實物量調查、民意調查及有關文件、圖片、視頻等資料及時進行歸檔,按要求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條 從事林權流轉服務的中介組織,須向縣林業局申請備案并接受其指導、監督,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提供林權流轉中介服務。
第二十四條 林權流轉過程中涉及的林權核查、實物量調查、資產評估等費用,由流出方和流入方協商承擔。
第二十五條 流轉當事人應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流轉合同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流出方和流入方的名稱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聯系方式和住址;
(二)流轉雙方法人機構代碼或身份證號碼;
(三)流轉林權證編號,坐落位置、四至界限、面積、宗地地形圖或示意圖、林地類型、林種、主要樹種等;
(四)除森林、林木外的其他附著物現狀;
(五)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
(六)流轉方式及用途;
(七)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八)合同期滿后森林資源存量及其它附著物的處置;
(九)雙方當事人其他權利和義務;
(十)違約責任;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式;
(十二)流轉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內容。
流轉合同格式文本按四川省林業廳印發的《四川省集體林權流轉合同》(格式文本)執行,流轉合同1式5份,流轉雙方各執1份,發包方1份,報所屬鄉(鎮)人民政府、縣林業局各1份。
第二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林業局在指導流轉合同簽訂或合同鑒證中,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時,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林業局如發現存在重大瑕疵或違規的,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林農真實意愿和流轉程序合法性等調查,對確有問題的應當予以糾正,并做好相關材料歸檔工作。
第二十八條 林權流轉收益歸林權權利人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和抵扣。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林權的流轉收益歸其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分配、林業生產、公益事業支出等。
(二)其他單位和個人依法取得流轉收益全部歸其所有和自主支配。
第二十九條 林權流轉時已依法取得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可以一并流轉,但流轉雙方都應當遵守關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權以轉讓方式流轉,應當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
個人或者其他組織經營的林權是否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由其自主決定。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權流轉時,其流轉方式、流轉底價等,提前30天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示,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充分討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
第三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權以轉讓方式流轉,原則上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林業產權交易機構按程序公開競價進行。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權以轉讓方式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原則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權,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需經發包方同意后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或其它方式流轉需報發包方備案。
第三十四條 縣外工商企業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須在宣漢境內以轉讓方式流轉林權從事林業投資開發經營的,縣林業局須對其提供的森林、林木及林地經營的可行性報告、資格進行審查。
第三十五條 合資經營、合作經營或者權屬共有的林權流轉時,應當征得合資方、合作方或者權屬共有方的書面同意。
第五章 流轉登記與備案
第三十六條 林權流轉后,流轉雙方應當依法持流轉合同等相關資料及時到縣林業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
林權變更登記手續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七條 下列林權流轉,當事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縣林業局提出登記申請,進行變更登記。
(一)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及林地使用權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其他應當進行林權變更登記的。
申請變更登記應由流入方會同流出方共同申請辦理。
第三十八條 下列林權流轉不進行變更登記,但是當事人應當將流轉合同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林業局備案。
(一)森林、林木使用權流轉的;
(二)森林、林木、林地采取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進行林權變更登記的。
第三十九條 辦理林權流轉變更登記手續時,流轉雙方應當向林權登記機關提供下列材料:
(一)流轉合同;
(二)林權證書;
(三)林權流轉當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的委托書;
(四)鄉(鎮)人民政府同意以轉讓方式流轉的轉報文件等資料,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經營權的,還應當提交發包方同意或者備案的證明;
(五)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權流轉,還應當提供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的表決意見書;
(六)其他應當提供的資料。
林權流轉當事人提供的林權流轉資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資料。
第四十條 流轉變更登記備案時,縣林業局原則上要對整個流轉過程進行回訪調查核實,調查材料及圖片、視頻等資料要保存在辦理的林權流轉檔案中。
對符合條件的,縣林業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登記,并報縣人民政府審核并頒發新的林權證,國家規定需要公示、公告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縣林業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林權流轉當事人需要補充完善的材料內容。
對不予變更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 林權流轉當事人若發現林權證登記內容存在錯誤或與實際不一致的,應當及時向縣林業局申請更正。
第四十三條 林權流轉合同內容發生變化、續約或者流轉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10日內到原變更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林權流轉變更登記或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相關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林權登記的,由縣林業局注銷登記并報縣人民政府撤銷已發林權證,由當事人承擔其法律責任及經濟責任。
第四十五條 在林權流轉中,從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森林資源調查的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評估、調查結果無效,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在林權流轉中,相關行政機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范性文件有新的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管理辦法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從其規定。原《宣漢縣林權流轉管理辦法》(宣府辦〔2013〕15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