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土地承包的期限應當是多長時間?
答: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限,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最近聚土網小編還接收到了一個信息,就是說如果承包方在承包期間要回發包地的話,那么這種是不是違法的呢?其實根據國家規定,這種情況是不允許發生的,就是在承包期間,承包方是沒有理由再收回承包地的,除非承包時間已經過了,這可是有法律規定的哦,“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所以如果有用戶在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完全可以自己去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利益!下面,就由聚土網小編來為大家介紹下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法律知識。
(一)耕地的承包期
據統計,我國耕地總面積約為14億畝,人均1畝多一點。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占耕地總面積的97%左右。我國農村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我國法律和有關政策對承包期限都有明確規定。如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有關政策也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長三十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現實中,截至 2000年,全國已有98%左右的村組開展了延包工作。在開展延包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達到三十年的耕地面積占92%,如果扣除沿海發達地區、城鎮郊區實行招標承包的責任田以及各地預留的機動地,實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達到三十年的占95%以上。土地承包期限的長短,應考慮到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根據農業生產經營的特點, 農業經濟的發展趨勢以及當前的農業承包經營政策等因素確定。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和農業的發展;期限太長,則不利于對土地利用方式的適當調整以及有關利益的協調。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和目前農村的實際做法,同有關政策也是一致的。
(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我國草原承包面積31.2億畝,占可利用草原面積的76.9%。集體林地70%已承包到戶,集體林地占全國林業用地面積38.5億畝的59%。對于草地、林地承包期限,我國法律和有關政策未明確規定。國家政策曾原則規定,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在實踐中,一些地方對草原實行五十年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一般為三十年至五十年。
以上就是關于農村草地、耕地和林地承包期限的介紹,相信親們現在應該對承包期限這個時間有一定的了解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