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歷史遺留宅基地處置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全省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14〕73號)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土資源部 農業部財政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財政部 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土地登記辦法》和《房屋登記辦法》,結合《瑞安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瑞政發〔2014〕97號)關于建房條件與標準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歷史遺留宅基地,是指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在不同時期未批先建且至今未處理,或超出原審批批準面積,導致無法確權登記發證的宅基地。城市居民非法購買農村宅基地的,一律不予確權登記。
第三條 歷史遺留宅基地處置工作,要堅持“尊重歷史、一戶一宅、法定面積”的原則,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的前提下,予以分類處置,切實維護農民權益。
第二章 “一戶一宅”“一戶多宅”認定條件
第四條 “一戶一宅”“分戶”及“法定面積”參照《瑞安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確定的標準予以認定。“法定面積”的標準具體如下:
(一)6人以上為大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40平方米;
(二)4至5人為中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下為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80平方米。
以上宅基地面積標準包括附屬用房建筑占地面積和庭院用地面積等。
第五條 因合法審批、合法繼承或在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實施以前已建成的,導致擁有多處住宅的,不認定為多宅。
第六條 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因未批先建、現實際擁有兩處以上住宅(包括在非本村建設的住宅,但不包括合法購買的國有土地住房),且合計面積超出“一戶一宅”標準面積的,認定為多宅。
在本村集體范圍內已出租、出賣、贈與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住宅的,另有其他未審批且合計面積超出標準面積的,認定為多宅。
在政府實施拆遷或舊村改造中已實行貨幣補償、房屋安置(不包括安置留地),另有其他未審批且合計面積超出標準面積的,認定為多宅。
第七條 鑒于實際認定工作的復雜性,對情況特殊的個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并進行公示無異議的,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歷史遺留宅基地認定原則上以村為單位統一上報。
第三章 處置標準
第八條 符合認定條件的歷史遺留宅基地,按以下標準處置后,予以辦理規劃手續。
(一)1990年4月1日前建成的房屋,不予處罰,直接確權。
(二)1990年4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期間建成的房屋,未侵占道路紅線、城市公園綠化用地、文保用地、近期建設用地、江河湖泊控制用地,未嚴重影響相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違法建設行為,不存在安全隱患的,按下列要求分類處理:
1.1990年4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的,按一類地區60-80元/㎡、二類地區30-60元/㎡、三類地區10-30元/㎡標準處罰,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予以補辦規劃手續。各地要根據上述標準結合實際分檔確定具體處罰金額,報住建部門備案。
2.2000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期間建成的,按一類地區100-300元/㎡、二類地區60-100元/㎡、三類地區20-60元/㎡標準處罰,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予以補辦規劃手續。各地要根據上述標準結合實際分檔確定具體處罰金額,報住建部門備案。
第九條 規劃手續辦理后,用地手續按以下標準處置后予以辦理:
(一)1982年2月13日《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擴建或翻建的,可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二)1982年2月13日《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未經批準或超過批準面積占用宅基地的,若已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中發〔1986〕7號)及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土資源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的,可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若至今未處理的,可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證明,對未批部分進行處罰后(罰款標準為10元/平方米,地上建筑物作價款免予繳納),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三)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起至2009年12月31日,農村村民建房未經批準或超過批準面積占用宅基地,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條件,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的,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并公示無異議,對規定面積標準內的未批部分進行處罰(罰款標準為15元/平方米,地上建筑物作價款免予繳納)后,按補辦時土地利用現狀補辦用地審批手續,并按批準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四)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實施之前,農村村民建房未經批準或超過批準面積占用宅基地,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條件、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的,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并公示無異議,由住建部門處置后,對規定面積標準內的未批部分進行處罰(罰款標準為25元/平方米,地上建筑物作價款免予繳納),按違法占用前的地類補辦用地審批手續,并按批準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第四章 登記發證
第十條 歷史遺留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要根據“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的原則,按規范要求填寫房地產登記簿、權利證書,妥善保存登記檔案資料。
(一)對不符合補辦用地審批手續違法超占宅基地,且確因違法超占不足一間房屋等原因暫時無法拆除的,可對批準面積進行確權登記發證,對違法超占部分應在土地登記簿、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注明超占面積,超占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時予以拆除。宗地圖按實際使用范圍繪制,能區分違法超占位置的應當用虛線標注;如確實無法區分違法超占位置的,應當注明批準面積和超占面積,但違法超占面積不確認宅基地使用權。房產登記參照執行。
(二)對拆舊建新的,在審批新建宅基地時,應當同時辦理原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收回手續,收回原宅基地土地權利證書、房產所有權證書;當事人在申請辦理新宅基地、房產登記手續時,應當先辦理原宅基地、房產注銷登記手續。對當事人未按規定申請辦理原宅基地、房產注銷登記的,國土資源、住建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如逾期不辦理的,應經公告后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三)對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因新農村建設、地質災害防治、下山脫貧、小島遷移等原因,經依法批準異地建房的,可憑相關權屬證明文件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第十一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歷史遺留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歷史遺留宅基地補辦用地、規劃手續的審批權限,參照《瑞安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暫行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