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承包土地必須知道哪些法律?
《物權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歸為物權規范,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以物權性質的救濟手段。按照對物權類型的劃分,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用益物權,是農戶或經濟組織在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上依照土地承包含同的約定進行農業經營活動的權利。
2.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基本權利即使承包合同未約定,承包人仍然享有。
承包人對承包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是法定權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承包人也依法享有這些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侵害。
3.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物上請求權。
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權利被妨害,權利人可要求妨害人停止侵害、返還財物、排除妨礙或者賠償損失。該項權能較債權請求權更有效地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必須是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或"農戶"(家庭),并且是承包地所屬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5."荒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但應依法定程序確定。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的,承包方可以是承包地所屬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對于后者,須經發包方民主議定程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同時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6.處分土地承包經營權應有限制條件。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將承包經營權出租、轉包、入股、互換或依法轉讓,但上述權利的處分,必須受相應條件的限制。包括: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流轉不得超過承包經營權的剩余期限等。
7.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侵害時具有救濟上的選擇性。
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侵害的,士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行使物上請求權,尋求《物權法》的保護,同時可以提起合同之訴,得到《合同法》上的救濟。人民法院審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時,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正確適用《物權法》和《合同法》,充分、有效地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