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做好本市不動產統一登記有關工作的通知
滬府辦〔2015〕11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貫徹落實《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以下簡稱《條例》)以及國家有關部門相關文件精神,全面明晰產權、有效保護權益、維護交易安全,建立科學合理、便民利民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做好本市不動產統一登記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大意義
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礎性制度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稐l例》對不動產登記的范圍、機構、簿冊、程序、信息平臺管理、信息查詢共享及法律責任等重要制度作了明確規定?!稐l例》的頒布實施,是規范不動產登記行為,提升不動產登記公示力和公信力的重要舉措。本市各級政府、各部門要從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大意義,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認真做好貫徹實施《條例》工作。
二、加強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領導
由市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各部門推進實施統一登記。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市不動產登記工作,下設市不動產登記局,作為本市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市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市農業、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林業、海洋部門等按照各自職責,認真履責、齊心協力做好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區縣政府要健全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的不動產統一登記管理職責和相關事務機構,完善相關配套措施。
三、組建不動產登記事務機構
按照“編隨事轉、人隨事走”的原則,整合市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等部門承擔不動產登記職能的事業單位,組建市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為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受市不動產登記局委托,辦理具體登記事務。
各區縣參照市級層面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不動產登記有關管理工作;整合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門承擔不動產登記職能的事業單位,組建區縣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為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受市不動產登記局委托,辦理轄區范圍內不動產登記相關事務。
四、完善不動產登記地方法規政策體系
由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政府法制、農業、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林業、海洋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完善與《條例》相適應的地方法規政策體系。由市不動產登記局制定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技術規范并向社會公開。同時,要及時向社會做好解釋工作,確保平穩過渡。
五、建設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
由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建設本市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全面清理和整理不動產登記歷史資料,按照國家規定的數據庫標準和建庫技術規程,對土地、房屋、林地、農村土地、海域登記數據進行整合。本市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要與國土資源部全國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以及本市房屋交易、土地、林地、農村土地、海洋審批等管理信息平臺互聯互通,并與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的有關信息互通共享,確保相關業務辦理、數據交互的安全便捷。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建設中要充分考慮加強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管理,通過程序設計和技術管控,確保各類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規范統一。要按照保密制度,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術手段,切實加強不動產登記信息安全保護,避免發生信息泄露和危害數據安全的責任事故。
六、制定不動產登記資料查閱辦法
在國家不動產登記資料查閱相關規定出臺前,本市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海域使用權登記等不動產登記資料查閱,參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資料查閱暫行規定》相關規定執行。待國家不動產登記資料查閱規定出臺后,由市不動產登記局負責制定本市不動產登記資料查閱辦法。
七、設置不動產統一登記窗口
按照“便民利民,充分利用已有資源”的原則,市、區縣現有房地產登記處受理窗口調整為不動產登記受理窗口,實現“一個窗口進、一個窗口出”。各級登記辦理機構要建立健全“首問負責”“一站式服務”等配套措施。根據各類不動產登記的需求,合理配置工作人員、受理窗口、硬件設備等資源,確保工作平穩開展。
八、調整不動產登記收費辦法
由市財政部門、市物價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及時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對本市不動產登記收費的相關政策進行調整。在國家相關收費辦法出臺前,收費標準維持現狀不變,原有各登記收費主體統一調整為市不動產登記局。
九、移交不動產登記資料
由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農業、林業、海洋部門制定資料移交方案,明確原來保存在各相關部門的各類不動產登記圖、表、卡、冊等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移交、整理、保存的方式及時間等要求,指派專人落實,確保不動產登記資料及時移交至不動產登記機構。
十、明確不動產權屬糾紛調處職責分工
由市不動產登記局負責制定不動產權屬糾紛調處相關政策,針對不同類型的權屬糾紛,探索采取部門協商、機構仲裁、司法裁決等多種方式開展不動產權屬糾紛調處工作。不動產申請登記前產生的權屬糾紛,由不動產審批、交易部門負責調處;不動產申請登記后產生的權屬糾紛,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會同相關部門調處。
十一、做好不動產登記工作銜接
本市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前,各類不動產登記繼續按照現有工作模式辦理,繼續發放舊版各類證書;統一登記實施后,按照新的工作模式辦理登記,并頒發全國統一的不動產權證書。原來各部門已經依法發放的各類權屬證書繼續有效,按照“權利不變動,證書不更換”的原則,做好新舊證書的銜接。
十二、加強不動產統一登記與房屋交易管理
不動產統一登記與房屋交易管理關聯性強,不動產登記機構與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在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和房屋交易管理工作中要加強配合,互相兼顧、統籌協調,確保業務銜接順暢、信息互通共享。房屋交易和產權登記在對外服務上,工作環節與辦理時限要基本保持不變,受理窗口繼續按照當前的模式,在同一受理大廳統一設置,確保便民利民。
十三、加強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
配合《條例》實施,加強宣傳輿論引導,通過電視、網絡、廣播、移動終端等媒介,及時向全市宣傳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推進實施情況。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