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改革是目前中國經濟體制改革與新型城鎮化的一個核心議題。臺灣土地制度對臺灣的都市發展與經濟繁榮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其土地制度設計,尤其是區段征收、農地重劃等措施對未來中國城鎮化與農業發展中進行的農地轉非和農地整理具有重要的意義。 為此,由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主辦、新華社瞭望智庫“土地國策30人論壇”協辦的公共政策評論——“臺灣土地制度及其對大陸土地改革借鑒” 于3月31日下午在人民大學國學館召開。
出席本次會議的主要嘉賓有:臺灣政治大學地政系博士、臺灣土地問題專家莊谷中;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副部長、研究員劉守英;著名土地問題專家、國土資源部原規劃司司長鄭振源;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副院長、經濟學院教授陶然;新華社瞭望智庫研究總監史晨。本次會議由陶然教授主持。 莊谷中為大家介紹了臺灣土地制度的發展脈絡及三大特點。他認為,臺灣土地制度的基礎是平均地權。臺灣土地制度特色包括:第一、土地增值歸國有。土地所有權人在每年11月份交稅,根據自報地價進行收稅。第二、嚴格執行土地管制。臺灣地區最高的土地管制規則叫做綜合開發計劃,綜合開發計劃下面有區域計劃及都市計劃。第三、溫和的征地方式。臺灣征地主要有三種方式——重劃、區段征收和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區域發展必須通過區段征收或者市地重劃讓利益共享。
臺灣土地制度,最基本的依據,是孫中山先生在1906年時提出的平均地權的概念。在社會發展過程中,核定天下地價,其現有之地價,屬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會改良進步之增價則歸于國家,為國民所共享。臺灣土地制度特色,主要可以歸納為三點,一是土地增值歸國有;二是土地管制很嚴格;三是土地征收要溫和。
第一、土地增值歸國有。主要分為兩種。第一個是地價稅,地價稅是土地持有稅,土地所有權人在每年11月份交稅。根據自報地價進行收稅。第二種是土地增值稅,即非因地區投入勞力資本獲得的增值,土地增值稅稅基如何計算?例如,一塊土地價值市值1000臺幣,土地轉移的時候增長到1500臺幣,其中, 1500減去1000的差額乘上累進稅率。假設1979年地主取得之后到了1986年再轉移的時候,公告現值是5000臺幣,就是5000減1500,當中差額征稅增值稅。假設第一次轉移的時候沒有增值稅,第二次移轉時候,就是5000臺幣減去1000臺幣征增值稅。土地增值永遠包含兩個方面,第一個是地主投入勞力資本的增值,地主也是有貢獻,另外一部分是因為社會發展,人口的聚集,公共設施的完備造成增值,這部分就不是地主的貢獻。所以,如何識別哪一部分是地主貢獻,哪一部分是社會貢獻,在一定程度上,是無法區分的。所以,臺灣采用累進稅率去做區分。
第二、嚴格執行土地管制。臺灣地區的土地管制,最高的管制規則叫做綜合開發計劃。綜合開發計劃下面就是區域計劃;都市計劃管轄的土地叫做都市土地,臺灣的都市土地和非都市土地就是和區域計劃法和都市計劃法區分的。
都市土地規劃首先以25年為計劃目標年,規劃包括市鎮計劃、鄉街計劃、以及特定區計劃。市鎮計劃的地區包括臺北市、高雄市、省會、市,縣政府所在地,以及下屬鎮。省下面是縣,縣下面是鄉。鄉街計劃包括鄉公所,鄉一級是臺灣基層的單位,或者是這個地區盡管并非鄉也并非鎮,但只要經濟條件達到一定水平,人口達到一定數量,就可以制定鄉街計劃。特區是指政府認為其在經濟發展上有前景,就可劃為特定區。比如高速公路交流道的特定區,都市計劃必須包括地理、社會、環境等等,還要計算人口成長,還要規劃住宅、工業、商業配置,還要有計劃圖,都市計劃和計劃書分兩種。
第三、溫和的征地方式。臺灣征地主要有三種方式,一個是市地重劃,一個是區段征收,一個是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重劃就是江都市計劃內農業區土地變更為其他分區。臺灣有規定,區域發展必須通過區段征收或者市地重劃讓利益共享。將一定區域內各式各樣的面積狹小、地塊不整的區塊通過交換分合方式,重新分配予原有所有權人的一種綜合性土地改良措施。
區段征收就是一定區域內政府可以將一定區域內土地全部征收之后再重新分配,這一部分由土地所有人取回,另外一部分就是政府做公共建設。區段征收程序上和市地重劃類似,差別在于市地重劃民眾可以主動做,區段征收必須由政府主導,此外,區段征收一定要有一個具體的開發目標,才能做區段征收。與市地重劃相比,區段征收也有其自身特點。區段征收原則上是征收的一種,是政府用公權力強制取得私有土地所有權。例如,征收過程中原本需要土地是100公頃,就區段征收200公頃,把100公頃作為公共建設之外,另外100公頃作為區段征收完的抵價地,抵償地價的土地,把這部分土地還給民眾,共享土地開發的收益。莊谷中(臺灣土地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