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這里恭祝大家新年快樂,猴年吉祥!最近有很多用戶都在詢問關于林地承包的事情,今天小編就告訴大家一則關于林地承包的問題。
問:我有一朋友一家三代看守一片山地已50年,最近有關部門以承包林地的名義欲與其簽土地承包合同并索繳費用。問題是幾十年山地基本沒私有收入,想了解1:索繳是否有法律依據2:對這種看管山林50年以上的是否有相關政策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據此,我國公民個人是不享有土地所有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條規定國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單位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
據此規定,你朋友一家要想繼續“看守”這片山地,必須簽訂林地承包合同以承包經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這片山地生產量如何,林地承包費多少是雙方自愿約定。當然,你朋友一家可以不選擇繼續“看守”這片山地。
看管山林50年,取得不了土地所有權,為自己看管山林也別指望獲得任何補償。但如土地上有你朋友一家栽植的林木或其他附著物,如不選擇繼續“看守”這片山地,可以要求補償。
記住,一定要運用現有的法律法規來武裝和包裝自己,在取得了土地所有權過后,如果你的那個朋友不選擇繼續“看守”這片山林的話,并且未得到對方補償的話,那么可以用法律去告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