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林地流轉和抵押行為,維護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2012年浙江省人民政府新出臺的《浙江省林權流轉和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中對林權流轉的概念做了明確:“林權流轉是指林權權利人將林地的承包經營權以及林木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依法轉移給他人的行為,不包括依法征收或者征用致使林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情形”。同時在第十六條明確指出:“林權流轉,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一、林地流轉合同管理基本情況(蕭山區為例)
(一)蕭山區林地流轉現狀
蕭山區現有林地面積41萬畝,森林覆蓋率20.35%,林地面積約80%分布在南部的進化、河上、戴村等浦陽江生態經濟區的八個鎮街。近年來,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土地(林地)流轉工作,并出臺了《蕭山區林地流轉項目和財政資金管理辦法》、《蕭山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和規模經營財政扶持政策實施細則》等一系列關于土地(林地)流轉扶持獎勵政策,用于鼓勵、支持推進農村土地(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規模經營工作。
截至2013年9月,全區累計流轉林地面積4.7萬余畝,占全區林地面積的10%左右,林地流轉規模經營單位(含種植大戶)120余家,林地流轉后實施生態旅游開發、林業生產(毛竹、茶葉、經濟林等)和林下經濟的發展(林下養殖、林下種植),有效的整合了林地資源,使林地資源得到充分開發利用,實現了農戶得實惠、村集體增收入、經營者獲利的“三贏”局面。
(二)本次林地流轉調研合同樣本情況說明
本次林地流轉合同管理的調研中,我們共選取了全區進化、戴村、浦陽、河上、樓塔、義橋、所前、聞堰、蜀山、衙前、湘湖管委會等11個鎮街的30家林地流轉規模經營單位(每家單位累計流轉林地面積均在100畝以上),對其林地流轉合同管理進行統計分析和研究,列入調研的單位全部簽訂了林地流轉合同累計近200余份,因部分企業與農戶簽訂的合同有重復性,本次合同取樣最終采用一家林地流轉規模經營單位提取一份合同,合計30個樣本合同。其中20份為經營單位與村簽訂的合同,10份為經營單位與村民直接簽訂的合同,各經營單位簽訂合同的時間涵蓋從1993年開始到2013年為止,通過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基本保障了流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林地流轉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林地流轉合同程序不規范。在20份經營單位與村簽訂的合同樣本中,僅有20%的林地流轉單位在流轉村集體統管山的時候,按規定程序通過村民代表同意后簽約,大部分經營單位在流轉村集體林地時,未經過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而是采用村委托招投標、村委班子討論甚至是村與單位直接簽約的(統計情況見圖1)。這樣的林地流轉程序,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和浙江省林權流轉相關法律的規定。
(二)林地流轉合同條款簡單,雙方權利義務不明確。由于受流轉時客觀歷史原因的限制, 90年代簽訂的流轉合同很多是手工書寫的,文字量較少導致信息不足,包括2000年以后的部分打印合同,也同樣存在合同欠缺必須具備的基本要素的情況,如(1)林地被征用時的利益分配;(2)合同期滿時林木的存量及該林木的處置,建筑物、構建物以及其他地上的附著物的處置;(3)違約責任;(4)解決爭議的方式等等未寫入合同條款,造成雙方的權責不明,留下了糾紛隱患。
(三)林地流轉形式單一,流轉價格設置不合理。30個合同樣本中林地流轉全部采用租金的形式,或按年分期支付或一次性全部支付所有的租金,公司+農戶、股份制等經營單位和農戶之間合作模式很少,流轉模式缺乏創新。同時林地流轉合同中約定的流轉期限一般都在10年到70年不等,流轉期限長,在部分合同條款中的林地流轉價格是個定值,以浦陽林地流轉年租金價格為例,比如2000年流轉租金是70元/畝/年,2009年達到400元/畝/年,顯然由于沒有考慮物價的通貨膨脹等因素,沒有遞增的表述,造成部分地方有村民因不滿價格過低而毀約最終導致林權糾紛的現象(現有2013年的林地流轉年租金價格達到約650元/畝/年)。(圖2浦陽鎮林地流轉年租金價格動態變化情況)
圖2:浦陽鎮林地流轉年租金價格動態變化圖
(四)法律、林業專業知識薄弱,條款表述模糊不清。大部分的合同中都明確了林地流轉的面積,但對林地的座落位置和四至未做明確;林權流轉中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等三項權利可以進行流轉,很多合同中沒有區分這三個權利,混為一談。
三、林地流轉合同管理對策建議
(一)加強林地流轉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流轉氛圍。由于林地流轉的流出方大多為農村的普通農戶,法律意識普遍薄弱,而近年來,從中央到地方出臺了一系列的林權流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都在助力推進林權的流轉。要及時將信息傳達到基層,依托林權管理中心的平臺建設,將《浙江省林權流轉和抵押管理辦法》、《蕭山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和規模經營財政扶持政策實施細則》等文件資料下發到基層,以供基層干部學習和管理操作,同時開展有關科技下鄉、培訓交流等多種形式的活動,提高廣大農戶和經營單位的法律意識,使基層真正享受到政策的紅利。
(二)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山林流轉合同機制。為鼓勵和創新土地流轉模式,從2013年開始,對通過建立“流轉金+股金”的土地股份合作流轉機制,實行“集體公司+產業基地+股東”、“特色產業+星級農民專業合作社+股東”和“龍頭帶動、村企共建”等新型流轉的規模經營主體予以財政資金獎勵,通過探索多種形式的流轉合同機制,使農民具有勞動者和股東的雙重身份,個人利益與公司績效相結合,更好的調動農民的積極性,引導農民主動關心、參與到公司和村集體的經營管理活動。
(三)加強林地流轉指導,強化合同管理。強化林權流轉管理辦法的程序管理,明確林地流轉范圍、流轉用途,使林地流轉有章可循。同時,結合蕭山實際,制訂印發林地流轉指導性合同,通過對雙方權利義務、合同條款要素等的明確要求和規范,保障林地流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林地流轉合同備案、登記制度,落實專人及時辦理申請、變更、備案等相關手續,及時指導、發現存在的問題,并在初期階段通過適當的調整解決問題。
(四)完善合同條款,減少矛盾糾紛。針對調研中發現的存在問題,區林業部門會同鎮街農辦一起,研究相關細則,針對出現的合同條款簡單、條款表述不清、流轉價格設置不合理、權責不明等問題,在尊重歷史的基礎上,通過合同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明確各項權利和義務,避免將問題再次拖延,引發更大的林權合同糾紛。
來源蕭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