泱泱華夏五千年歷史,有著輝煌的物質文明,在960萬平方公里的土地上也埋藏著數以億計的歷史遺物。有的是在大的建設中發現,有的是在小的挖掘中出土,尤其是在古代朝代建都的地方,比如陜西、四川、江蘇、北京等地挖到地下文物的幾率就相當的大。近些年來,農民在自家的宅基地、土地、祖墳挖到“寶物”的事件在全國各地已經屢見不鮮,也引發了社會大眾的廣泛關注和討論。
首先搬出法律來解釋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毫無疑問,宅基地本身的所有權就是國家所有,自然挖到的寶物就屬于國家。
但是,并非所有文物就必須歸國家所有。有以下符合條件的就可以不用歸國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6條就規定,“屬于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傳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法律允許私人擁有文物。
2.依法繼承的文物也可以屬于私人所有,上交與否全憑自愿。
3.能夠拿出足夠證據證明文物歸其所有或者是祖上所遺留的文物就應該歸公民所有。
因此,如果你能證明你在自家宅基地挖到的寶物屬于自己所有或祖上遺留的,那就不用歸國家。比如2011年,江蘇省淮安市汪氏六兄妹認為在他們祖宅宅基地下埋藏的新出土古錢幣是祖傳文物,應歸自己所有,將當地博物館訴至法院,得到了兩級法院兩審支持,取得了文物共同所有權。
陜西旬陽縣石門鎮王家坪村村民在自家宅基地用挖掘機施工的時候挖出來一罐銀元寶,總共25個,但當地文管所要將出土物收走鑒定,但村民覺得是祖先留下的遺產,兩相爭執中,文管所收走23個,給村民留了2個。
陜西省興平市一村民最近在整理宅基地準備蓋新房時,在院中挖出一個錢窖,里面有古錢幣459公斤,經文物主管部門人員初步確認,錢幣為王莽時期貨幣。最后上交到國有博物館保存。
還有就是自己家的祖墳,在遷移的過程中發現其中有陪葬的物品,可以請文物部門進行鑒定、考證,看是否屬于文物。如果屬于文物,就歸國家所有;如果只是屬于一般的陪葬物品,就歸其法定繼承人合法繼承。
可見,收歸國有的出土文物只能是“無主文物”。如果能證明文物“私有”證據,那不一定就歸國家了。當然上交國家是有一定的獎勵的。不過,我們還是要遵守法律規定,畢竟從保護文物的角度看,文物本來就不屬于某一個人的(家傳文物除外),放到博物館才是保護文物,才是對歷史的尊重。況且,文物犯罪在我國量刑非常重。也沒有必要去將這些占為己有,因為即使你占了,你也賣不出去,即使賣出去了,也不不到價錢,就算賣到好價錢了,也許你的后半生就是鐵窗生活了。
因土地所有權的不同,各國對于撿拾文物的歸屬權與處置各不相同。看看國外對挖出的寶貝的態度是什么?
美國:想挖就挖,按比例分配
美國,“想挖就挖,按比例分配”。在美國,私有土地所有者擁有的不僅是土地,還包括土地下的礦權,這極大地鼓勵了美國人自己開采勘探,走上致富道路。
英國:歸發現者和土地所有者
按照英國1996年制定的《寶藏法》,任何在該寶藏出土地點所發現的其他物品——不論其由什么材料制作,都可以被劃入“寶藏”之列。通常,這些寶藏最后會由大英博物館或者當地博物館收藏,只要博物館按市場價格向發現者和土地所有者購買即可
法國:歸發現人和土地所有人
法國民法典第716條規定,埋藏物的所有權屬于在自己土地內發現之人,如埋藏物系他人土地內發現時,其半數屬于發現人,半數屬于土地所有人。
日本:歸發現人和土地所有人
日本民法第241條規定,埋藏物在依特別法進行公告后六個月內,其所有人仍不明時,發現人即取得其所有權。但是,于他人物內發現的埋藏物,發現人與其所有人折半取得其所有權。
德國:歸發現人和土地所有人
《德國民法典》第984條:長期被隱藏以致不再能查明所有人的埋藏物被發現,且因該發現而被占有的,所有權的一半由發現者取得,另一半由該埋藏物被隱藏于其中的物的所有人取得。
瑞士:歸發現人和土地所有人
瑞士民法關于埋藏物發現制度的規定,埋藏物的所有權歸埋藏物的包藏物所有人享有,而發現人僅有報酬請求權,發現人可以依法要求獲得埋藏物價值二分之一以下的報酬。
西班牙:可獲得文物價值一半的現款補償
西班牙1980年代頒布的《歷史遺產法》第44條規定,具歷史遺產特征的所有物品和物理遺跡,無論是在發掘、土建工程發現的,還是意外發現的,發現人在發現之日起30日內應通知政府主管部門。發現人和發現物所在處的土地主人,有權獲得發現物價值一半的現款補償。
希臘:可獲得文物價值一半的獎賞
希臘《古物法》第7條規定:“任何人經合法聘用在國家、市政府、社區、寺廟或教區的土地上工作,并在此土地上發現了古物,如果在兩周內向最近的考古部門報告了這一發現,將獲得所發現古物價值一半的獎賞;如果他在該期限內沒有報告發現的情況,而在兩周之后兩個月之內報告,則不給予任何獎勵;如果在兩個月之后仍不報告的,他將被處以兩周以上,6個月以下的監禁”。
意大利:獎勵不超過文物價值的四分之一
1939年6月1日意大利議會通過的《關于保護藝術品和歷史文化財產的法律》,第48條規定,任何人如果偶然發現文物,“應當立即報告有關機關,并設法暫時保護這些物品。偶然發現物的持有者因看管和遷移被發現物而承擔的費用,由國家教育部償還”。第49條規定:“被偶然發現的物品歸國家所有。國家教育部應給予發現者現款或發給部分被發現物,以作為獎勵。在任何情況下,獎勵不超過被發現物價值的四分之一。對于在其間發現上述物品的不動產的主人,也應當給以同樣的獎勵。”
埃及:酌情獎勵
埃及《文物保護法》第24條規定,“任何人如偶然發現可移動文物,或不可移動文物的一部分和若干部分,要在48小時內就近向行政機關報告,并負責保護文物,直至有關機構前來接收。如未如期報告,則以未經許可持有文物論處……偶然發現者由文物委員會酌情獎勵”,意外發現文物者48小時內未向政府申報的話,處以一年到五年刑期和罰款。
敘利亞:給予適當獎勵
敘利亞《文物法》第35條、36條規定:“任何人如偶然發現可移動文物,須于24小時內向最近的政府機構報告,并負責保護文物。任何人得知有可移動文物被發現,亦須立即報告當局……行政機構應給予適當獎勵,但超過一千敘利亞鎊的獎勵必須得到‘文物委員會’批準”。意外發現文物者必須通過政府機構批準才能獲得超過7美元的官方補償,但24小時內未向政府申報的要處以一個月到五年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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