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提示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可向其集體經濟組織申請、經批準后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
宅基地拆遷安置糾紛時有發(fā)生,因此宅基地上房屋的動遷補償款,在分割時必須確定該爭議房屋的所有權人以及其宅基地使用權人。我國相關法律對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歸屬沒有直接、具體的規(guī)定,且由于農村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不僅與債法、親屬法和繼承法等民事法律聯(lián)系,還涉及到政策問題,所以宅基地上房產糾紛處理起來較為復雜,既不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又不能簡單適用民法通則、物權法的條文來處理。應在適當區(qū)分宅基地使用權和其上房屋所有權的基礎上,依據建造房屋申請表登記信息,判定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人,并結合各所有權人對該共同財產的貢獻大小,以此確定動遷補償款的歸屬。
關鍵詞
宅基地 房屋所有權 補償款 歸屬 宅基地糾紛
案例索引
一審: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2007)奉民一(民)初字第6826號
二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8)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3466號
一審判決
原告:嚴某某、張某某、張某1、張某
被告:陳某某
原告訴稱:
張某某系陳某某與張文清(已故)之子,張某某與嚴某某系夫妻,張某1、張某系張某某與嚴某某所生女兒。坐落于奉賢區(qū)四團鎮(zhèn)天鵬路31號房屋系1974年陳某某與丈夫張文清(已故)建造及1984年張某某、嚴某某翻建而形成,1991年辦理宅基地使用證,該證登記戶主為陳某某丈夫張文清(已故),審核表中還載有陳某某及張某某、嚴某某、張某1、張某的名字。2001年陳某某丈夫張文清死亡。2007年因川南奉公路改建遇到動遷,2007年9月25日陳某某與奉賢區(qū)四團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科簽訂了動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動遷補償款共計為536,576元。2007年12月1日張某某與陳某某為分割上述動遷補償款簽訂了一份調解書,該調解書中有關部門對張某某和陳某某之間的補償款分配方案作了約定。
但原告認為,該分配方案的約定只是有關部門的意見而并不是張某某和陳某某的真實意思,且調解書簽訂后雙方并未履行,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
確認四位原告對本案爭議房屋的動遷補償款的所有權。
被告辯稱:
第一,四位原告從未落戶于爭議房屋,非該集體土地行政村所屬人員,不具備取得該房屋宅基地使用權人條件,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補償。
第二,原告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裁判理由:
1、動遷補償款的內容
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動遷補償一般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本案爭議房屋的動遷補償款共計為536,576元,根據相關證據,可分為地上物補償款134,686元,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款280,476元,搬家補償款、安置過渡費、拆遷獎勵費、合同簽約獎等共計25,438元,其他補償款95976元。
2、動遷補償款歸屬的認定因素
(1)爭議房屋的所有權人
宅基地使用權證及審核表登記內容是確定農村宅基地房所有權的重要依據,系爭房屋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未進行新建、翻建、改擴建的,以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核定人員為房屋的權利人。
本案中爭議房屋的宅基地審核表登記有張文清(已故)、陳某某、張某某、嚴某某、張某1、張某。1991年辦理宅基地使用證時張某1、張某雖是未成年人,但農村建房用地審批文件中核定的未成年人可認定為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權人,故上述六人對系爭房屋享有所有權。
由于陳某某丈夫張文清已經死亡,張文清的相應財產份額可作為其遺產另案處理。當一戶出現人口減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戶中剩余的成員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則由該戶剩余的成員共同所有。故本案中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280,476元應由陳某某、張某某、嚴某某、張某1、張某共同所有,均等分割。
(2)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
本案財產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在分割共有財產份額時,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確定享有相應共有物份額。本案房屋系1974年陳某某與丈夫張文清(已故)建造及1984年張某某、嚴某某翻建而形成,因1974年陳某某與丈夫張文清(已故)建造房屋時張某某也已成年,應認定陳某某與丈夫張文清(已故)、張某某、嚴某某對系爭房屋具有主要貢獻,可以予以多分,對張某1、張某可適當予以少分。因此對于該房屋地上物的補償款134,686元,法院按照張文清(已故)得20%、陳某某得20%、張某某得20%、嚴某某得20%、張某1得10%、張某得10%的比例進行分割。
(3)此共有財產來源、居住狀況等
對于搬家補償款、安置過渡費、拆遷獎勵費、合同簽約獎共計25,438元應按兩戶計算均等分割,由張某某戶得50%、陳某某得50%。對于其他補償款95,976元法院將遵循適當照顧老年人的原則進行分割,法院酌情確定陳某某得50%、張某某得20%、嚴某某得20%、張某1得5%、張某得5%。
一審判決:
坐落于上海市奉賢區(qū)四團鎮(zhèn)天鵬路31號房屋動遷補償款中的365,898元歸張某某、嚴某某、張某1、張某所有。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127元、財產保全費2,462元,由張某某戶、陳某某各半負擔。
二審判決
被告陳某某不服,上訴稱原判決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要求二審依法改判。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宅基地房屋權屬的確定,應綜合考慮宅基地使用證、建房用地審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員以及房屋新建、翻建、改擴建等情況。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本案四位被上訴人是系爭本市奉賢區(qū)四團鎮(zhèn)天鵬路31號房屋宅基地使用權審核表中的核定人員,依法應當確定為系爭房屋所有權人,享受系爭房屋拆遷補償,原審對此所作認定是正確的,另對各部分拆遷補償款所作分割判決亦無不當。陳某某的上訴請求,因缺乏理由和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對上訴人有關此項的上訴理由不予采信,一審法院的此項判決應予支持。故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有關規(guī)定,農村村民欲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須先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同意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經村委會審查后,由所在地國土資源中心所實地勘查,簽出查勘意見和審核意見,再報鄉(xiāng)鎮(zhèn)(場)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和縣人民政府審批。審批通過后村民即可獲得該宅基地使用權。
本案中四位原告是否為爭議房屋的所有權人,直接影響到動遷補償款的歸屬問題,而關于此問題,我國法律沒有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
案件評析如下:
(一)動遷補償款的內容認定
宅基地上房屋的動遷補償款,一般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其主要內容應嚴格按照涉案的《動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來確定。例如本案中,除地上物補償款、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款外,還存在搬家補償款、安置過渡費、拆遷獎勵費、合同簽約獎等。
(二)動遷補償款的歸屬認定
1.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人認定
我國物權法第六條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登記。房屋為不動產,所以宅基地房屋權屬的確定,應綜合考慮宅基地使用證、建房用地審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員以及房屋新建、翻建、改擴建等情況。其中最重要的為系爭房屋宅基地使用權審核表、建房用地審批等文件中的核定人員名單,當事人可以依次被確認為系爭房屋所有權人,享受系爭房屋拆遷補償。
一般,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款由各所有權人均等分割,地上物的補償歸屬于房屋權利人。房屋原權利人已經死亡的,動遷補償款可依繼承關系進行處理。就如上述案例,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款為房屋各所有權人均分,繼承部分可另案處理。
2.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
宅基地上房屋的動遷補償款由系爭房屋所有權人享有,數個所有權人共同共有,則動遷補償款在分割時也適用對共同財產分割的認定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規(guī)定:“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xié)議的,按協(xié)議處理;沒有協(xié)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因此在分割宅基地上房屋的動遷補償款時,應考慮依據各所有權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確定享有相應共有物份額。就如上述案例中,地上物補償款在各所有權人均分的基礎上,房屋建造時為成年人的所有權人由于對系爭房屋具有主要貢獻,予以多分,當時為未成年人的適當予以少分。
3、居住狀況、照顧老人等
除了上述對房屋所有權人和對共有財產貢獻大小等因素,動遷補償款分割時還應考慮其他因素,例如搬家補償款、安置過渡費、拆遷獎勵費、合同簽約獎等一般應按戶計算均等分割,其他補償款可遵循適當照顧老年人的原則進行分割。
律師提示
第一,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人應保管好宅基地使用證、建房用地審批等文件,確保在處理糾紛過程中認定房屋所有權人時能有理有據。
第二,宅基地房屋動遷補償款的內容一般會依照例如《宅基房屋搬遷安置合同》、《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或《動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等合同的約定,因此當事人在主張權利時應依照合同約定的事項組織證據和材料,包括對共有財產的貢獻情況(例如建房時出資、出力)、宅基地的使用情況和房屋居住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