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秋長某村民葉某到律師所咨詢“法制副主任”:其父葉生在本村分得一塊宅基地,葉生用這塊地建了一間房子。葉生體柔多病,于是立了一份遺囑把該房子及這塊宅基地給在城市工作的葉某。不久后,葉某的父親病逝,葉某回來繼承父親留下的房子及宅基地。由于葉某在城市工作,已經取得了城市戶口,所以葉某繼承該地后把房子以及該地賣給房地產開發商,開發商把葉生留下來的房子推倒后在該地上開發新項目。葉某請問:其和開發商的行為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
葉某和開發商的行為不合法。理由如下: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公民個人所有,可以繼承,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當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但葉某將該地賣給房地產開發商的行為以及開發商在該地上建設開發項目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房地產商屬于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并非本村村民,沒有資格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更無從談起開發新項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