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甚地使用權是指公民個人在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種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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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甚地使用權是指公民個人在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種物權.我國《物權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伸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農村的每個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并不做性別區分,但是規定一戶一宅. 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九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宅基地的用地面積限額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農戶75m2以內,四人的農戶100m2以內,五人的農戶110m2以內;六人及六人以上的農戶125m2以內. 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高可增加15m2;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高可增加35m2. 實施舊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積超出用地限額20 m2以上的,可放寬一個檔次的用地限額. 第十條 建房農戶人口計算: (一)建房人口計算以本戶農村常住戶口為準.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可增加一人計算建房人口; (二)現役軍人(不含軍官)、在校大中專學生、服刑人員可計算建房人口.城鎮居民的配偶是農村戶口,又沒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經其所在單位核實并出具證明,可在其配偶申請建房時計入建房人口; (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未依法接受處理的,不計算建房人口.
1、1983年一輪土地承包時,已經取得本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及其衍生的農業人口,認定農村集體成員無疑.
2、按照政策后搬遷入村的農戶(如洪災、泥石流等搬遷區域),要區分具體情況:
原來村莊集體搬遷且村已不存在,長期在所在村(新居住地)生活且戶口已遷入當前村,并且把鍋碗瓢盆等生產和生活資源都帶過來的,認定為集體成員,可以確權宅基地使用權.
原來村莊部分搬遷且村已經撤制,長期在所在村(新居住地)生活且戶口已遷入當前村,并且把鍋碗瓢盆等生產和生活資源都帶過來的,認定為集體成員,可以確權宅基地使用權.
3、因子女頂替由非農業戶口轉為農業戶口的人員,不認定為集體成員.
4、在部隊服役的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認定為集體成員,可以確權宅基地使用權.
5、在校學生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認定為集體成員,可以確權宅基地使用權.
6、跨省結婚的,限于戶籍政策原因,戶口暫時不能遷入的,以其結婚證為依據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可以確權宅基地使用權.
7、外嫁女戶口仍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認定為集體成員,可以確權宅基地使用權.
8、離婚以后戶口仍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且繼續生產生活在本村的農業人口,認定為集體成員,可以確權宅基地使用權.
9、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的服刑人員、勞教人員,認定為集體成員,可以確權宅基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