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中的“小”其實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它只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稱謂。小產權房即部分產權房。當時的部分產權人享有房屋的使用權和繼承權,而對收益權和處分權的行使則被限定在一定范圍之內,是特指建設在鄉鎮集體土地上對社會公開出售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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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一般意義上的商品房相比,“小產權房”沒有土地出讓金概念,也沒有開發商瘋狂的利潤攫取,所以,“小產權房”的價格,一般僅是同地區商品房價格的1/3甚至更低。“廉價”是大量城鎮居民頂著產權風險購買“小產權房”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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