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土地整治項目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管護工作(以下簡稱“后續管護”),依據《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發〔2000〕31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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