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農村宅基地糾紛如何處理
1.1 ? 一、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審批引起的宅基地糾紛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而引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以行政案件立案審理。法院主要審查土地管理部門在作出審批宅基地手續這一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是否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因而,土地管理部門從實體處理到審批程序各個環節中,只要有違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應撤銷宅基地使用執照或責令土地管理部門重新作出審批。
對于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的宅基地屬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經營權引起的糾紛,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條件,所審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有無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有無考慮土地承包權三十年不變的規定等具體情況,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審批文件的判決。
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批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用地建房,侵犯了集體或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
對于能夠確認村民建房未經審批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如影響鄰人房屋通風、采光、通行等情況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礙、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的民事判決,也可以中止訴訟,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處罰決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非法建筑物買賣、確權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件時,應注意只能裁決建筑材料的所有權,不宜明確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權歸屬。
1.2 ? 二、爭占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引發的糾紛案件
村民爭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的目的是為了多占地皮、擴大墻院、堆放雜物等。對這類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到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解決,不服政府處理決定的則可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礙,法院則應以民事案件受理,對當事人因爭占空閑土地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應根據具體案情處理。
1.3 ? 三、建房戶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的糾紛案件
村民根據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糾紛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不僅要指出雙方行為的違法性,同時可以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建房手續,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雙方已蓋好房屋,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后,責令雙方變更宅基地登記。
1.4 ? 四、用地建房影響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案件
不適當使用宅基地而影響相鄰關系的,如在同一規劃線上,后蓋的房屋宅基地基墊比先蓋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鄰人宅基地流淌,或后蓋的房屋和設施影響相鄰人房屋通風、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適當地點建造廁所影響環境衛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斷自然水流等情況引發的糾紛,人民法院應本著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處理,確實給鄰人造成損害的,應責令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1.5 ? 五、未經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發的糾紛案件
對一宗宅基地可由兩個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權,共有土地使用面積可以在共有人之間分攤。對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經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發糾紛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查明一方在建房時,對方明知而未提出異議的,可在不妨礙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判令占有人繼續使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與他人合資建房后發生的房屋產權糾紛,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權,處理時應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如主管部門批準雙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決明確各自的房屋產權;如主管部門不批準雙方共同使用該宅基地的,可以明確對房屋各自的份額后,判決房屋產權給有宅基地使用權的人。
1.6 ? 六、未經有關部門確權和統一規劃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糾紛案件
對于未經確權和統一規劃的宅基地界址有爭議、四至不明而引發矛盾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到當地政府申請處理。當事人不服政府處理決定的,法院應以行政案件立案處理。對經過統一規劃和確權的宅基地因界址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以民事案件直接受理,查明土地使用證上的四至是否明確,長、寬、面積等數據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除四至確實被移動外,應以四至為準確定宅基地使用權;如果爭議一方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面積與實際情況相符,另一方不相符或提供不出土地使用證的,人民法院應將該宅基地處理給實際情況與土地使用證相符的一方使用。
2 ? 宅基地糾紛處理原則及調解方法
2.1 ? 一、農村宅基地糾紛的種類及現狀
目前,農村宅基地糾紛起因很多,情況復雜,主要表現有侵犯權益、界址不清、遺產歸屬、私自買賣、擅自批劃和實施舊村調整改造規劃不徹底、不公正這六大類。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深入開展,農村各項基礎設施建設步伐的加快,社會對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多,尤其是農村宅基地糾紛表現更為突出。以新城鎮為例,個別村地處鎮中心地區,又屬新農村建設的典范,村民按照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均沿街建成整齊美觀的二層“小康住宅”,但有些農戶沒有將原來的舊宅子拆除復墾,導致“一戶多宅”;還有一些村民新建“小康住宅”后,舊宅成為后院,造成宅基地面積過大,無法按規定換取新證,已成歷史遺留問題。這些問題不僅直接影響了新農村建設的整體推進,同時,又給“三權發證”工作造成壓力。為此,嚴峻的形勢迫使我們國土部門解決宅基地糾紛刻不容緩。
2.2 ? 二、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的原則
這一年多來的基層實踐工作使我摸索出,在多數宅基地糾紛處理過程中,不能單靠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解決,這樣有時候不僅無助于糾紛的妥善解決,甚至還會引發新的不穩定因素。因此,我總結了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的原則: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內,站在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確保社會穩定大局的高度,以調解處理為目標,以行政的、法律的手段為保障,通過深入細致的群眾工作,最終實現解決糾紛的妥善辦法。
2.3 ? 三、農村宅基地糾紛調解的方法與技巧
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調解是門藝術,做好新時期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調解工作,不僅要掌握馬列主義的立場和觀點,具備解決糾紛的必備業務知識,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講究恰當的調解方法與技巧。這就需要我們在日常工作中刻苦實踐,勇于探索,不斷創新,總結出更多、更有效的方法。以下六種方法與技巧,是我在一年多的基層工作實踐中總結出來的一些心得和體會。
一是充分調查研究,找準問題的癥結。正確的判斷,來源于正確的分析,而正確的分析,又依賴于詳實的第一手資料,充分的調查研究,就是要深入基層、沉到底、鉆進去,通過現場查看,走訪當事人、村干部、鄰居及其相關群眾,掌握引起糾紛的第一手材料,并善于從紛繁、零亂、龐雜的調查材料中,去粗取精,去偽存真,透過現象看本質,縷清糾紛的來龍去脈,摸清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圖,找準問題癥結,正確把握解決糾紛的切入點,做到有的放矢。
二是善于利用關系,拉近情感距離。農村宅基地糾紛,除個別的外,多數屬于歷史遺留、久拖未決的疑難雜癥,在長時間無休止的爭強斗氣中,糾紛雙方積怨頗深,在調節工作中,當事人常常會把我們的工作人員視為對立面,或強詞奪理,或胡攪蠻纏,或歪曲事實,或以偏蓋全,甚至拒不配合。怎么辦呢?我的體會是:遇到這種情況,首先要做到不急不躁,要善于利用當事人的親戚、同學、朋友、單位領導等各種社會關系進行協調和溝通,我們知道任何人都是有理智、有感情的,關鍵我們如何去利用,人們常有這樣的經驗之談,感情抵觸時,一點沙子也揉不進去,感情好了,說啥都行,這話雖不科學,但說明一個道理,做好糾紛調解工作,必須奠定思想感情基礎,感情融洽了,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適度運用法律,營造調處氛圍。對宅基地糾紛,首先我們要進行的是當事人雙方宅基地合法性的審查,這既是我們進行調解的基礎也是保障調解成功的有力武器,在宅基地糾紛的調解過程中,適時、適度運用法律的武器,能為我們營造良好的調處氛圍。所謂調解,簡單地說,其實就是一個化解矛盾糾紛的過程。對于一宗宅基地糾紛來說,調解的過程很少是一帆風順的,我們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困難和挫折,面對當事人提出的許多不適當要求和不切實際的愿望,調解既不能充當老好人,各打五十大板,又不能一味遷就和縱容那種自私自利極端個人主義思想的蔓延,要學會運用法律的武器,適時指出當事人主觀意愿的不合理性或違法性以及將會造成的嚴重后果,促使其幡然醒悟,恢復理智,并引導其權衡利弊,拋棄幻想,以正確的心態對待爭議的問題。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們在調解過程中利用法律的武器,務必要把握好時機、場合和度,避免矛盾激化,造成工作被動。
四是堅持“四心”原則。在宅基地糾紛的調解過程中,工作人員應具備基本的思想素質,要堅持做到“四心”,即:耐心、誠心、公心、責任心。”如果說“四心”原則是水,那么理解和信任就是其澆灌出的鮮艷之花,其最終必然達到成功調解之果。
首先是耐心。由于農村宅基地糾紛的尖銳性、復雜性以及處理過程中表現出來的矛盾對立性、多變性,我們常常要面對當事人或者個別不明事理群眾的圍攻、羞辱、甚至是責罵,有的當事人,當面一套,背后一套,言而無信,反復無常,著實令人生氣。出現這種情況,就需要我們要有耐心,想法使發熱的頭腦冷靜下來,須知人的思想轉變需要一個過程,欲速則不達,火上澆油,只能適得其反。
其次是誠心。調解的過程,又是彼此思想感情交流的過程,我們的態度客觀上能影響和決定當事人的態度,能否使當事人主動配合工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我們對待老百姓的真摯感情,俗話說:“人心換人心,八兩換半斤”,可見,誠心能融化心靈的堅冰,誠心能換來真誠和敬慕。
再次是公心。公心者,公道正派焉,我們做調解工作的同志,應時刻牢記“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的道理。工作中,既不能講情面,又不能見利忘義,須知“公生明,廉生威”自古如此,一旦我們離開了公心這個為政、做人的根本,即使你工作方法再多,調解技巧再高,也是往然。 最后是責任心。急群眾之所急,想群眾之所想,以群眾利益為最高追求,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五是多方求助,注重溝通。做好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調解工作,單靠國土所工作人員自身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建立鎮、所、村三級思想工作網絡,上下聯動,齊抓共管,尤其是要注重發動群眾,給糾紛的調解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3 ? 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及原則
3.1 ? 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
我國《土地管理法》中對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于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人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平等協商,從而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人民調解是現行調解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法制建設的一項獨特制度。
3.2 ? 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原則
實踐中,因宅基地使用權而發生的糾紛在民事糾紛中比較常見。對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按下列原則妥善處理:
原則1:依法保護國家、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
我國土地分別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改革前的舊契約不能作為土地權屬的依據。處理宅基地(土地)糾紛,應切實保護國家和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宅基地,集體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原則2: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農村居民建住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使用耕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未經批準的,不予保護。法人、公民合法繼承的宅基地使用權除經統一規劃或個別調整外,長期不變。另外,宅基地使用權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兩個方面。對非法擴大、搶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為應依法宣布其無效,并可給予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過程中,妨礙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風、采光等相鄰權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原則3: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
農村房屋發生買賣、繼承、贈與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而轉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公民在城鎮依法買賣房屋時,該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應隨房屋所有權一起轉歸新房主使用。”關于辦理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權轉移手續問題,實踐中應注意掌握一個時間界限,即在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之前,農村房屋買賣中宅基地使用權均隨房轉移,無須辦理批準手續;但自該《條例》之后,宅基地使用權須經過申請批準后方可隨房轉移。未經審查批準,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房轉移給買方,房屋買賣亦無效,但買主可將房屋拆走。村民遷居或者拆除房屋后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收回使用,另作統一安排。但在農村合法繼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隨房屋所有權而轉移。
原則4: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于生產、生活的原則。
我國對土地、山林大體上進行了四次確權,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1982年《憲法》頒布前后土地權屬的重新登記。在處理土地、山林糾紛時,一般應以“四固定”確定的權屬為準,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認“四固定”時的確權均不予以支持;如果“四固定”時未確權的,發生糾紛應參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時確定的產權處理。在解放后,已通過雙方協商并達成合法協議或經上級處理決定或經人民法院裁決了宅基地的權屬,具有法律效力。經過統一規定的宅基地,如果對宅基地的使用權發生糾紛,一般應以規劃確定的使用權為準。未經規劃的宅基地,對地界有爭議的,可以參照土改時的確權情況處理。土改確權是對房屋宅基地的確權,但自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公布后,土改時確認的農村個人宅基地所有權即喪失法律效力,但宅基地的使用權仍歸原所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規定,如果原來四至明確的,應以四至為準;四至不明確的,應參照長期以來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理地解決。
原則5: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
土地的使用和經營管理情況直接影響到生產和經濟發展。及時、正確地處理好宅基地糾紛,能夠促進經濟的發展。發生宅基地糾紛時,首先應做好思想工作,并采取及時、慎重的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合理地妥善予以解決,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