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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宅基地建房標準

            建房的村民需要向村委會提出建房申請,并通過村民會議。之后拿著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證明、戶籍證明、要蓋房子的施工圖或方案圖、村民委員會的書面意見等材料去鄉(鎮)政府審批,拿到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就能安心的蓋房了。

                1 ? 福建農村宅基地建房標準


                農村宅基地所有權

                農村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只有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農村新舊宅基地均應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造冊,由縣級人民政府發給《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并按國家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登記費,確認使用權。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居民每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現在住房影響鄉(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2、農村村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

                3、經主管部門批準,由外地遷入的農戶無住房的;

                4、集體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且戶口已遷入的;

                5、離休、退休、退職的干部職工,復退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1、出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現有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

                2、一戶1子(女)有1處以上(含1處)宅基地的;

                3、戶口已遷出不在當地居住的;

                4、年齡未滿18周歲,又不具備分戶條件的;

                5、雖在農村居住而戶口未遷入當地的;

                6、其他規定不應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的。

                1.1 ? 規劃及用地要求


                村民建房應當符合鎮鄉、村莊規劃和鎮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嚴格遵循“先規劃、后建設”原則。不符合規劃或者未編制上述規劃的,不得審批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

                嚴格實行“一戶一宅”制度。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請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閑宅基地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并結合村莊土地整理,重新規劃后統一安排使用。村委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村民舊住宅用地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市國土局負責以鄉鎮(街道)為單位按照人口比例下達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對農村住宅建設用地實行指標控制。在同等條件下,對被征地拆遷戶的住宅用地優先給予安排。

                村民建房每戶宅基地面積限額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3口以下的每戶不得超過80平方米,6口以上的每戶不得超過120平方米。利用空閑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設住宅,或者對原舊住宅進行改建的,每戶可以增加不超過30平方米的用地面積。

                1.2 ? 建房審批


                村民建房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無住宅或現有住宅宅基地面積明顯低于法定標準,需要新建或擴建住宅的;

                (二)同戶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要求分戶的;

                (三)因國家或者集體建設、實施鎮鄉、村莊規劃以及進行公共設施與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拆遷安置的;

                (四)因發生或防御自然災害,需要安置的;

                (五)原有住宅屬C、D級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六)向中心村、集鎮、小城鎮或者農村住宅小區集聚的;

                (七)經批準回原村莊定居且無住宅或住宅面積低于法定標準的港、澳、臺胞和華僑申請建設住宅的;

                (八)戶籍在外的村民戶籍回遷且無住宅或住宅面積低于法定標準申請建設住宅的;

                (九)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村民建房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現有宅基地面積雖明顯低于法定標準,但現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積超過60平方米的;

                (二)分戶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積已超過60平方米的;

                (三)年齡未滿18周歲的;

                (四)不符合鄉鎮、村莊規劃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五)將原住宅出賣、出租、贈與或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六)不符合“一戶一宅”政策規定的。

                村民個人申請建房的,向所在的村委會提出建房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村民住宅建設和用地申請表》一式五份;

                (二)戶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

                (三)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會或村民小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沒有舊住宅或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除外);

                (四)屬危房改建的,應提供原住宅權屬證明以及危房鑒定機構出具的危房鑒定書或村鎮建設管理部門出具的危房認定證明,其中村鎮建設管理部門出具的危房認定證明應經鄉鎮(街道)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確認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危房所在村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出具。

                (五)擬建房屋與相鄰建筑毗連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墻等關系的,應當取得各所有權人一致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或在申請表上簽字,摁手印確認,協議應當經過當地村委會見證或者依法公證;

                (六)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設計單位、具備注冊執業資格的設計人員繪制的設計圖,或者選用標準通用圖;

                (七)出具符合“一戶一宅”的保證書。

                村委會在接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或者每個月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建房村民的申請材料和原宅基地持有、新宅基地安排情況進行審議。并在村內將申請建房村民的現居住情況及申請建房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公示后如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出具審核意見并報所在的鄉鎮(街道)。

                在依法取得原有宅基地范圍內改建的,不需進行用地審批,擴建、新建的由市國土局委托鄉鎮(街道)國土所進行用地審核,市國土局進行用地審批。市國土局應當在收到鄉鎮(街道)上報的有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期限除外)進行審批,經審批通過的由市國土局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采取集中建房的,村民應向村民委員會提交以下材料:

                (一)《村民住宅建設和用地申請表》一式五份;

                (二)戶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

                (三)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沒有舊住宅的除外)。

                鄉鎮(街道)或村民委員會,依據經批準的村莊規劃,根據建房戶需求和數量,劃定集中建房范圍,制定統一建設方案,報市規劃、國土部門審核。統一、分戶辦理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手續。符合規劃要求的市規劃部門出具規劃條件作為土地農轉用依據。符合用地要求的市國土部門給予辦理供地手續。

                1.3 ? 技術標準


                層樓和面積:農村獨棟式、并聯式或聯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過四層,單元式農村住宅建筑層數控制在六層以下(含六層)。每戶住宅建筑面積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內;建設單元式住宅的,每戶住宅建筑面積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

                層高:控制應符合當地的實際情況,一般3米左右。

                間距和朝向:住宅建筑前后間距與前建筑高度比一般不低于1:1,相鄰房屋山墻之間(外墻至外墻)的間距不低于4米,建筑宜朝南、朝南偏東或偏西布置。新建建筑宜后退村莊干路紅線3米以上,后退村莊支路紅線1米以上。

                1.4 ? 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


                各相關部門在受理農民建房申請時如發現未批先建、違反規劃建設、超紅線舊改等違法建設,應按兩違認定標準及分類處置相關規定進行處置。對處置后符合村民建房審批條件的按規定給予補辦報批手續。


                2 ? 上海市農村宅基地建房標準


                2.1 ? 第七條 (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勵集體建房,引導村民建房逐步向規劃確定的居民點集中。所在區域已實施集體建房的,不得申請個人建房;所在區域屬于經批準的規劃確定保留村莊,且尚未實施集體建房的,可以按規劃申請個人建房。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售、贈與他人,或者將原有住房改為經營場所,或者已參加集體建房,再申請建房的,一律不予批準。

                2.2 ? 第八條 (用地計劃)


                區(縣)規劃國土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發展改革委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確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并分解下達到鎮(鄉)人民政府。

                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建房申請,應當符合區(縣)規劃國土管理部門分解下達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計劃指標。

                2.3 ? 第九條 (公開辦事制度)


                區(縣)規劃國土管理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將村民建房的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權限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進行公示。

                2.4 ? 第十條 (宅基地的使用規范)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現有宅基地面積在規定標準之內,且符合村鎮規劃要求的農村村民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農村村民按規劃易地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新房竣工后三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參加集體建房的,應當在新房分配后三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依法收回,并由鎮(鄉)人民政府或者區(縣)規劃國土管理部門及時組織整理或者復墾。

                區(縣)人民政府在核發用地批準文件時,應當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內容,并由鎮(鄉)土地管理所負責監督實施。

                第二章 個人建房

                2.5 ? 第十一條 (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戶為單位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

                (一)同戶(以合法有效的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準文件計戶)居住人口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戶建房,且符合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分戶建房條件的;

                (二)該戶已使用的宅基地總面積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宅基地總面積標準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鎮規劃調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該戶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尚未撤銷且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

                (五)原有住房屬于危險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險住房,是指根據我國危險房屋鑒定標準的有關規定,經本市專業機構鑒定危險等級屬C級或D級,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2.6 ? 第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審查程序)


                村民委員會接到個人建房申請后,應當在本村或者該戶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間無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后,連同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報送鎮(鄉)人民政府;公布期間有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2.7 ? 第十三條 (行政審批程序)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報送的《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和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后20日內,會同鎮(鄉)土地管理所進行實地審核。審核內容包括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擬建房位置以及層數、高度是否符合標準等。

                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完畢后,應當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建房用地;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20日內審批。

                建房用地批準后,由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用地批準文件;由鎮(鄉)人民政府發給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2.8 ? 第十四條 (審批結果的公布)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將村民建房的審批結果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2.9 ? 第十五條 (宅基地范圍劃定和開工查驗)


                經批準建房的村民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鎮(鄉)土地管理所申請劃定宅基地范圍。

                鎮(鄉)土地管理所應當在10日內,到實地丈量劃定宅基地,并通知鎮(鄉)人民政府派員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確認宅基地內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層數和高度。

                村民戶應當嚴格按照用地批準文件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

                2.10 ? 第十六條 (施工圖紙)


                農村村民建造兩層或者兩層以上住房的,應當使用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經其審核的圖紙,或者免費使用市建設交通委推薦的通用圖紙。

                市建設交通委應當組織落實向農村村民推薦通用圖紙的實施工作。

                2.11 ? 第十七條 (環衛設施配建要求)


                個人建房應當按規定同時配建三格化糞池。化糞池應當遠離水源,并加蓋密封。

                2.12 ? 第十八條 (竣工期限)


                鎮(鄉)人民政府在審核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2.13 ? 第十九條 (竣工驗收)


                個人建房完工后,應當通知鎮(鄉)人民政府進行竣工驗收。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15日內,到現場進行驗收。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提前通知鎮(鄉)土地管理所,由鎮(鄉)土地管理所派員同時到實地檢查個人建房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經驗收符合規定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將驗收結果送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備案。

                2.14 ? 第二十條 (補建圍墻的程序)


                村民戶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圍內補建圍墻的,應當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同意,并向鎮(鄉)人民政府申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補建圍墻申請經批準后,村民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鎮(鄉)人民政府申請查驗;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15日內派員到現場進行查驗,實地確認建造圍墻的位置、高度等事項。

                補建圍墻的村民戶應當嚴格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完工后,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 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章 集體建房

                2.15 ? 第二十一條 (集體建房的統籌安排)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村鎮規劃,結合實際,組織制定集體建房實施計劃。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可以按本辦法規定實施集體建房。

                2.16 ? 第二十二條 (集體建房的規劃和用地審批)


                實施集體建房項目的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向區(縣)規劃國土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審批過程中,規劃國土管理部門應當征詢環保、綠化市容等部門的意見,明確污水收集處理、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等配套設施的建設要求。

                村民委員會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憑以下材料向區(縣)規劃國土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一)建設用地申請書(含項目選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規模、資金來源、原宅基地整理復墾計劃等情況);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

                (三)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關于實施集體建房項目的決定;

                (四)相關村民戶符合個人建房條件且同意參加集體建房的有關材料;

                (五)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配售對象情況、配售面積、按規定應當退還的原宅基地情況等)。

                集體建房用地選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組之間的宅基地調整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時,除前款規定的材料,還應提交宅基地調整和協商補償的有關材料。

                經審核批準的,區(縣)規劃國土管理部門應當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2.17 ? 第二十三條 (集體建房的工程建設管理)


                集體建房適用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管理規定。

                集體建房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向區(縣)建設管理部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報、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區(縣)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集體建房項目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2.18 ? 第二十四條 (集體建房的配售)


                集體建房的住房配售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集體建房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和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事項,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住房配售的具體方案。

                實施集體建房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個人建房條件的村民配售住房。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對集體建房的配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送區(縣)規劃國土管理部門備案。

                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村民公布集體建房的成本構成和配售情況,接受村民監督。

                2.19 ? 第二十五條 (集體建房的環衛設施配建要求)


                集體建房應當按規定同時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并建造集中收集糞便的管道和處理設施。

                2.20 ? 第二十六條 (集體建房的相關標準和規范)


                實施集體建房,應當符合本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住宅設計標準和配套設施設置規范。

                第四章 相關標準

                2.21 ? 第二十七條 (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標準)


                個人建房的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4人戶或者4人以下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筑占地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5人戶可增加建筑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筑占地面積。

                (二)6人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筑占地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6人以上戶可增加建筑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筑占地面積。

                個人建房用地面積的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予以制定。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個人建房的建筑面積標準。

                2.22 ? 第二十八條 (建筑占地面積的計算標準)


                個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住房、獨立的灶間、獨立的衛生間等建筑占地面積,按外墻勒腳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二)室外有頂蓋、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三)有立柱的陽臺、內陽臺、平臺的建筑占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或者墻體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無立柱、無頂蓋的室外走道和無立柱的陽臺不計建筑占地面積,但不得超過批準的宅基地范圍。

                2.23 ? 第二十九條 (用地人數的計算標準)


                村民戶申請個人建房用地的人數,按照該戶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組內的常住戶口進行計算,其中,領取本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

                戶口暫時遷出的現役軍人、武警、在校學生,服刑或者接受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符合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可以計入戶內。

                村民戶內在本市他處已計入批準建房用地人數的人員,或者因宅基地拆遷已享受補償安置的人員,不得計入用地人數。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關于申請個人建房用地人數的具體認定辦法。

                2.24 ? 第三十條 (用地程序和標準)


                原址改建、擴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規劃易地新建住房的,均應當辦理用地手續,并按本辦法規定的用地標準執行。

                2.25 ? 第三十一條 (間距和高度標準)


                村鎮規劃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準有規定的區域,按照村鎮規劃執行。村鎮規劃尚未編制完成或者雖已編制完成但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準未作規定的區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標準改建確有困難的,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1倍。

                (二)相鄰房屋山墻之間(外墻至外墻)的間距一般為1.5米,最多不得超過2米。

                (三)樓房總高度不得超過10米,其中,底層層高為3米到3.2米,其余層數的每層層高宜為2.8米到3米。副業棚舍為一層。不符合間距標準的住宅,不得加層。

                2.26 ? 第三十二條 (圍墻的建造要求)


                個人建房需要設立圍墻的,不得超越經批準的宅基地范圍,圍墻高度不得超過2.5米,不得妨礙公共通道、管線等公共設施,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通風和采光。

                3 ? 四川省宅基地建房標準


                3.1 ? 第三章 勘察設計


                第十三條 新建農村住房的,受委托的農村建筑施工人員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房地塊的地質條件,選用適合修建農村住房的天然地基持力層,對地基地質進行必要的勘察驗證,依照技術規范要求選擇房屋地基基礎形式和埋置深度。

                改建、擴建農村住房的,農村建筑施工人員或者施工單位不得危害原房屋建筑結構安全。

                第十四條 農村住房設計應當滿足國家及省發布的農村居住建筑設計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

                農村住房設計應當執行《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四川省農村居住建筑抗震技術規程》《四川省農村居住建筑抗震設計技術導則》《四川省農村居住建筑抗震構造圖集》等技術導則的規定。

                第十五條 縣(市、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設計符合當地實際的農村住房建設方案圖和施工圖,供建房村民選用。農村住房建設通用設計圖集應當免費提供。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使用符合要求的農村住房建設方案圖和施工圖。建房村民對擬采用的方案圖或者施工圖需要深化設計或者修改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具有建筑、結構工程師等專業技術資格或者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深化設計或者修改。建房村民也可委托有資質的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具有建筑、結構工程師等專業技術資格或者職稱的人員進行施工圖設計。設計或者修改的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對設計、修改的方案圖或者施工圖負責。

                3.2 ? 第四章 建設施工


                第十六條 縣(市、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落實監督管理職責,建立技術巡查制度,組織提供技術力量支持。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村鎮建設管理人員、鄉村規劃師或者建筑專業技術人員,對村民建房進行指導、監督。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七條 農村住房建設可以采取統一規劃建設、村民聯合建設、村民自主建設等方式。鄉(鎮)人民政府與縣(市、區)國土資源、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應當公布規劃許可占用宅基地面積、總建筑面積(包括建筑層數、附屬設施建筑面積)標準,并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

                第十八條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委托建筑施工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承擔施工,并向鄉(鎮)人民政府申報,納入工程質量監督:

                (一)3層及以上的;

                (二)建筑面積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第十九條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選擇經過建筑技能培訓、滿足技能要求的農村建筑施工人員或者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施工。

                農村建筑施工人員個人不得承攬3層及以上、建筑面積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農村住房建設。

                受村民委托的農村建筑施工人員或者施工企業應當按圖施工,落實抗震設防措施,形成施工記錄,作為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對承擔的農村住房建設施工作業安全與質量安全負責。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以及村民建房委員會應當指導、監督建房村民與承攬人簽訂施工合同,明確質量安全責任、質量保證期限和雙方權利義務。

                建房村民與承攬人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并明確農村住房竣工驗收后的保修期限和責任。承攬人為施工單位的,應當執行國家住宅建筑保修期限的相關規定。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全省農村住房建設施工承包合同范本。

                第二十一條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使用合格建筑材料。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建筑材料質量進行監管。

                農村住房建設承攬人應當協助村民選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勵使用綠色建筑材料。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住房建設施工監督管理制度,對農村住房建設的勘察設計、現場施工和質量安全等提供咨詢服務、技術指導并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專業技術人員、對農村住房建設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屋面等重要部位實行全程監督檢查,形成檢查記錄。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農村住房建設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村民委員會負責巡查現場施工安全管理。建房村民與承攬人應當簽訂施工安全責任書。農村住房建設施工合同可以約定承攬人負責購買施工作業人員建筑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建設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農村住房建設檔案。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住房建設電子檔案數據庫。

                3.3 ? 第五章 技術服務


                第二十四條 省、市(州)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指導農村住房建設技術服務工作。縣(市、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農村住房建設年度技術服務工作方案,開展農村住房規劃建設技術指導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成立農村住房建設技術服務組織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農村住房建設進行現場技術指導。

                鼓勵注冊執業技術人員免費為村民提供農村住房設計與現場施工技術服務,提供的免費服務可以作為其繼續教育的學時。

                鼓勵具有專業技術技能的志愿者開展技術下鄉服務,多渠道吸引專業技術人員為農村住房建設提供技術指導。

                第二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防震減災部門與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提供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抗震設防技術咨詢和服務,開展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和抗震設防知識宣傳培訓。

                第二十七條 省、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鄉(鎮)、村建設管理人員的培訓,建立培訓機制。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建筑施工人員的培訓和管理。按照自愿參加的原則,對農村建筑施工人員開展專業技能培訓,提高施工技能。

                3.4 ? 第六章 竣工質量驗收與所有權登記


                第二十八條 市(州)、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農村住房建設竣工質量驗收具體辦法。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村民委員會、專業技術人員指導農村住房竣工質量驗收。

                第二十九條 農村住房建設竣工后,建房村民應當會同建設承攬人根據竣工質量驗收辦法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條 農村住房建設的竣工質量驗收應當根據施工合同、施工圖和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在查閱施工記錄、檢查記錄的基礎上,對農村住房的實體質量進行查驗,形成驗收結論。

                農村建筑施工人員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提供施工記錄等相關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 農村住房建設質量竣工驗收合格后,建房村民應當將建房資料在30日內報鄉(鎮)人民政府存檔。

                第三十二條 農村住房質量竣工驗收合格后,依法辦理農村住房所有權登記以及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3.5 ? 第七章 老舊農村住房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落實農村老舊住房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安全巡查制度,組織提供技術力量,開展農村老舊危險住房安全排查。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住房安全日常檢查制度,制定農村住房安全應急預案,逐步建立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村民委員會與鄉(鎮)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協調聯動的監督管理機制。

                第三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對本行政區域內以下農村老舊住房進行安全排查:

                (一)房齡長、超負荷使用、年久失修的;

                (二)損壞或者損傷房屋主體結構、承重結構的;

                (三)位于自然災害易發區、煤炭采空區等存在安全隱患區域的。

                第三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排查發現的安全隱患問題應當逐一列出清單并通告相關村民委員會,建立隱患問題數據庫,有針對性地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落實整改責任、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限。

                第三十六條 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或者屬于社會救助對象的農村住房,住房城鄉建設、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計劃啟動實施。對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或者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但短期內無法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范圍的危房,要指導產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盡快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七條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老舊農村住房安全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宣傳和引導,杜絕影響和損壞房屋安全使用的行為,建立農村住房安全管理電子數據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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