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土地出讓年限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作了規定,但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起止計算問題卻未明確規定,這是實際工作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6條“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和1994年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宗地出讓合同)第4條“出讓年限……自領取該宗地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計算”的規定,國有土使用權出讓年限的起始日期應當確定為自領取或者頒發土地使用證之日。
2 ? 國有土地出讓年限
出讓: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凡經營性項目用地必須以出讓方式供地。土地出讓只限于土地使用權出讓,所有權依然為國家所有,即國家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成本、土地出讓金等費用的行為。
國有土地出讓年限
土地出讓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國有土地出讓年限
完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擴大招拍掛出讓比例,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國有土地出讓收支納入預算管理。改革完善工業用地供應方式,探索實行彈性出讓年限以及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供應。
3 ? 工業用地土地出讓年限
工業用地是指獨立設置的工廠、車間、手工業作坊、建筑安裝的生產場地、排渣(灰)場地等用地。土地使用權指單位或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倉儲用地5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