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土地管理法修改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4月22日公布了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根據計劃,土地管理法修改列入2016年度立法計劃預備項目。計劃公布的預備項目還包括修改測繪法、礦山安全法,制定糧食法、房地產稅法等,這些立法項目由有關方面抓緊調研和起草,視情況在2016年或以后年度安排審議。
土地管理法制化是規范發展土地改革的重要保障,這次修改將可能有哪些方面的內容呢?修改主要聚焦的問題有哪些呢??
一、將可能修改的內容有哪些?
1、強化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是保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優化配置,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的關鍵,為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的要求,各種建設項目使用土地都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審批用地,要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不得批準建設項目用地,要嚴把用地審批權關,落實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建設用地總量和強度雙控;
2、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和農業現代化
推進城鄉一體化是關系我國發展全局的戰略選擇;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主要精神,健全和完善城鄉發展一體化的體制機制,加快農業現代化進程,總結目前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經驗,推進農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創新,切實保護農民的土地物權;
3、強化存量建設用地管理
創新存量建設用地管理機制,調動地方利用存量建設用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完善閑置土地處置制度和土地整治制度;
4、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
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進一步改革完善土地審批制度,厘清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農用地轉用審批和土地征收征用審批的關系,提高審批效率,優化對群眾的服務;
5、強化土地執法
立法就應執法守法,將國家土地督察制度上升為法律,加大執法力度,完善執法手段,提高執法效能。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和制定是有序發展土地改革、土地管理的核心,讓土地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我國發展規劃也有著重要意義。
二、土地管理法修改聚焦的問題有哪些?
1、土地權利制度:農村宅基地抵押、審批等問題
現行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條明確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屬于集體所有。” 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當前的《土地管理法》的表述和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這一改革目標有所矛盾,比如按照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都是不可以抵押的。
針對農戶宅基地取得困難、利用粗放、退出不暢等問題,國土資源部部長、國家土地總督察姜大明表示,要完善宅基地權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農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區域戶有所居的多種實現形式;對因歷史原因形成超標準占用宅基地和一戶多宅等情況,探索實行有償使用;探索進城落戶農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民主管理作用。
2、土地市場制度: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問題
據了解,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要求,要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目前,我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還存在權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和交易規則亟待健全等問題。
針對上述問題,在試點工作中要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范圍和途徑;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規則和服務監管制度。
3、土地征地制度:征地范圍、程序以及保障等問題
現行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4 7條規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20 12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由于修改內容只涉及征地補償,沒有獲得通過。
隨著城市面積不斷擴大,擴大的城市面積均來自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也由此產生了強制征收、暴力征收和對抗征收等一系列社會問題。因此,征地制度的修改迫在眉睫,征地制度的修改也將是新一輪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核心內容之一。
在2017年之前的試點工作中,要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針對征地范圍過大、程序不夠規范、被征地農民保障機制不完善等問題,要縮小土地征收范圍,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規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健全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全面公開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