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分為主體和客體兩種。
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
2017年10月18日,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
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之間的關系
1、土地承包經營權屬土地使用權的范疇,發包人對發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是向承包人發包土地的前提條件。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核心內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3、土地使用權是指公民和法人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使用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權利。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承包者通過簽訂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對農村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4、《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條規定: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其中,第二十三條規定:承包方取得承包經營權后,人民政府應當頒發《承包經營權證書》對承包方取得的承包經營權進行確認。
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定情形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提前收回和交回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提前收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的承包期屆滿之前,發包人在發生特定事由時將承包地提前收回,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歸于消滅的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提前交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的承包期屆滿之前,承包方將承包土地交回發包方,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歸于消滅的行為。《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草案都有類似規定,如物權法草案第135條規定:“對承包期內的承包地,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全家遷入設區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會保障待遇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不交回的,發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合理補償”。可見,本條規定確認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收回和交回的消滅方式。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屆滿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中有期物權,在期限屆滿時歸于消滅。依《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由承包經營合同明確約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到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到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由合同約定。可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屆滿,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歸于消滅,承包方應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
(三)承包地使用價值喪失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其目的是利用承包地的使用價值,當承包經營之土地的使用價值喪失時,自然無從實現土地承包經營之目的,該項權利也就歸于消滅。這里的“使用價值喪失”包括土地本身的滅失,也包括承包用途的喪失。
(四)承包地被征收
國家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時,在該土地上設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當然消滅。但國家在征收土地承包經營的土地時,應當給予承包方充分的、合理的補償。物權法草案第137條規定:“征收承包期內的土地的,應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給予合理補償。征地的補償標準、安置辦法應當告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應當依法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土地補償費等費用”。
(五)其他消滅原因
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下列情形下也可以消滅:
1、合同解除。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承包經營合同,且承包經營權的提前終止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如承包方由于從事他業或其他原因無力經營原承包土地,經與發包方協商,可以解除承包關系;2、不可抗力。由于不能歸之于當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承包的目的無法實現。例如,承包經營權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行使、承包經營的土地被國家征用、確定承包經營合同所依據的國家定購任務、價格、稅收等發生重大變化,承包人戶口轉為非農業戶等;3、繼承落空。承包方死亡無人繼承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失去了存在的意義,于是即消滅。
??? 農產品采購,就上美村旗下聚土網平臺。
??? 可微信搜索“meicunxin”公眾號,之后后臺留言提示加入美村農業交流微信群,尋找合作伙伴,一起用土地致富。
??? 如有農產品采購或出售需求,點擊紅色字體與我們聯系,采購農產品,就上聚土網。產品采購,就上美村旗下聚土網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