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是我國最大的商品糧生產基地,享有“北大倉”的美譽。全省耕地總面積約有1.95億畝,約占全國耕地總面積的十分之一,農業人口1978萬。近年來,省委、省政府積極探索農村土地規模化經營模式,有效地推動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促進了土地規模經營和集約經營,但其中存在的融資難問題也不斷顯現。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土地流轉周期較短,種植多為短期行為。黑龍江省土地流轉模式雖然有很大創新,但流轉期限仍然較短,調查中發現83.5%的農戶流轉土地期限在1-3年,只有4.1%的農戶流轉土地年限為5年以上。一家一戶生產模式很難滿足農田水利設施等基礎建設,導致了雖然目前土地流轉達到一定規模可以連片經營,但缺乏長遠考慮,甚至存在盲目追求眼前利益,進行短期種植行為,導致化肥、地膜等高技術產品的過度應用,造成土地板結、產量下降的問題。
二是土地流轉合同簽訂率低,極易產生糾紛。目前,黑龍江省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簽訂率仍然較低,在所調查土地流轉的農村家庭中,只有65.4%的農戶簽訂流轉合同;另外,34.6%的農戶采用口頭協議、第三方證明等形式進行土地流轉。流轉過程中一旦發生糾紛,約占81.8%的糾紛原因是未簽訂流轉合同,導致雙方各執一詞,難以判定;約占10.1%產生糾紛原因是合同條款不健全,另外8.1%的糾紛是由于合同當事人違約造成的。
三是流轉服務不到位,不易流轉。目前,各鄉鎮普遍缺乏對土地流轉的有效管理、引導和服務,多數土地流轉事前信息無人收集、事中無人提供服務、事后無人監管。全省的鄉村流轉中介組織缺失,農村土地供需信息尚未形成區域網絡,供需雙方的信息不能及時溝通,以致流轉渠道不暢,部分地區還存在“要轉的轉不出去,要租的租不到”的情況。
制約金融支持土地流轉的“瓶頸”
一是土地流轉后的規模經營與金融支農覆蓋的矛盾。實行土地流轉后,培育出了一批規模經營的農戶。這些規模經營的農戶信貸資金需求大,現有的支農金融機構以3萬至5萬元的小額貸款已遠遠滿足不了信貸資金支持。
二是土地流轉后貸款需求期限與銀行現行期限的矛盾。調查表明,在土地流轉前,農戶貸款期限多為1年,1年以內的貸款基本能滿足種糧農戶的生產要求;在土地流轉后,因貸款需求多樣化,貸款期限大多需要1年甚至3年以上。如農戶承包大量土地進行水果等經濟作物的種植,由于苗木生長期限長,所以貸款期限最少也應當為5年,果農才可以有收益用于歸還貸款,如果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勢必影響農戶正常生產,也為銀行回收貸款本息增加了難度。
三是以土地抵押貸款手續較復雜,難以支持多種形式的土地流轉活動。目前商業銀行普遍實行嚴格的貸款抵押擔保制度,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出租、轉包、入股、抵押、擔保等交易活動多種多樣。對農民而言,是否會大量失地,如何保障他們的生活,相關政策也處于試點探索之中,預期風險很大。金融機構為降低風險,對支持土地流轉持謹慎態度。
四是農業保險發展滯后,導致金融服務難以跟進。農業保險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機構對農村企業的風險評估,成為“惜貸”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劇了農村金融供給緊張的狀況,制約了農業現代化和農村經濟增長的進程。
金融支持土地流轉的政策建議
由于農村經濟的弱質、高風險性,農業風險補償機制尚未形成,制約了金融機構對農村的有效投入。建議政府及相關部門及時出臺規范土地流轉各項制度,加大農村土地流轉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管理;積極培育農村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建立完善農村土地流轉交易信息網絡以及可流轉土地的數量、區位、價格等信息,滿足土地供求雙方的需求;規范流轉管理,指導流轉雙方簽訂流轉合同,確保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規范有序。
根據新時期農村土地流轉形式的特點,涉農金融機構積極探索創新支農服務貸款,如農村種植大戶貸款、農村小企業貸款等,適當放寬貸款額度與貸款期限,以滿足土地流轉的種糧大戶以及龍頭企業的貸款需求;拓寬農村金融機構體系,積極發展村鎮銀行、農村小額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多種類型的小型農村金融機構,為農戶和農業生產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務。
加強土地法律制度建設,建立科學的評估機構,為金融支持土地流轉提供法律保障。在現行政策已明確允許土地合理流轉和適度集中的同時,修訂和完善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從法律層面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抵押范疇,為農村金融支持土地流轉提供法律依據;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農用土地估價體系,在土地流轉時,可委托評估機構對其價值進行評估,作為抵押時的價值依據,降低銀行貸款的風險。
建立完善的農業保險體系。將土地流轉產生的大規模種植、養殖業納入強制性保險范疇,并對參加種養保險的農戶給予一定的保險補貼,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險業務并給予政策優惠;構建農村信用擔保體系。有條件的地區,可由政府牽頭出資、農民和農村企業參股,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專門服務于農民的擔保機構,鼓勵現有商業性擔保機構開展農村擔保業務。Financial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