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述:
杜某是臨沂市某村委村民,在該村有宅基地一處,1992年杜某與李某(非本村村民)簽訂合同一份,約定杜某將該宅基地使用權以13000元的價格賣給李某,不得反悔。協議簽訂后,李某將13000元支付給杜某,并在宅基地上自己出資構建房屋進行居住。2012年村委進行舊村改造,將李某居住的房屋拆遷,另擇土地構建了樓房后進行還建,李某依據自己被拆遷房屋的面積選購樓房兩套,并補交款項26萬余元。
2012杜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認為1992年的宅基地買賣合同違反法律規定,要求確認該合同無效。庭審中還表示,李某之所以能還建兩套樓房,是因為購買了宅基地,所以要求李某給杜某一套樓房。李某認為,雖然宅基地使用權買賣合同是無效的,但是原宅基地已被村委以拆遷還建的形式收回另作他用,李某無法返回給杜某。當時買宅基地時,沒有地上附屬物,李某自己出資在宅基地上構建了房屋,而村委也是依據房屋才還建給李某兩套樓房,并且自己還補交了余款,杜某要求要一套樓房沒有依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隨意買賣,因此杜某與李某之間的宅基地買賣合同無效。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雙方依據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無需返還的折價補償。因本案中宅基地已被村委拆遷還建,李某也沒有使用權了,不能返還,故應對杜某進行折價補償。而1992年宅基地買賣合同簽訂時李某支付給杜某的13000元,是當時的對價,可以算作對杜某的宅基地補償款。村委還建給李某的樓房,是基于李某自己出資構建的房屋而不是基于宅基地,杜某無權向李某要樓房。因此判決支持杜某的訴訟請求,確認杜某和李某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
評析:
本案雖然判決杜某勝訴,但實際杜某是敗訴了。因為杜某的本意是通過確認合同無效,來要宅基地,李某不能給宅基地就給其一套樓房,而法院對此未予以支持。杜某忽略了一點,那就是原來的宅基地已經被村委收回了,李某也沒有使用權了,李某無法進行返還。而李某還建得來的樓房不是因為宅基地還建的,而是依據宅基地上的房屋還建來的,或者說是依據李某自己的財產得來的,所以杜某向李某主張樓房的意圖沒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