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用土地該怎樣補償?土地上的附著物又該如何補償呢?標準是什么?
(一)征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耕地(含園地、魚塘、藕塘,下同),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至10倍;
(二)征用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耕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8倍;
(三)征用林地、牧草地、葦塘、水面等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6倍;
(四)征用鄉(鎮)、村公共設施或者公益事業、鄉鎮企業和農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體所有土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7倍;
(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如何補償?補償費的標準是怎樣的?
(一)青苗補償費按一季作物的產值計算;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樹木,凡有條件移栽的,應當組織移栽,付給移栽人工費和樹苗損失費;不能移栽的,可給予作價補償;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可按有關規定給予折價補償,或者給予新建同等數量和質量的附著物。
對在征地期間,突擊栽種的樹木、青苗和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設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