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置土地處置程序是怎樣?
一、閑置土地的處理程序:
1、立案調查核實
國土資源局對閑置土地進行現場核實調查,查實用地批供手續情況、核實閑置土地定性、面積和閑置時間,并對被調查人進行詢問、了解情況。
2、閑置土地認定告知
閑置土地認定后,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告知閑置土地的認定理由、處理依據、處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等。告知后,土地使用權人行使陳述申辯權利的過程情況,市國土資源局應做好筆錄,并經土地使用權人簽證認可。
3、擬定閑置土地處置方案
在確認閑置土地認定結論和充分考慮被處置方陳述、申辯意見的基礎上擬定閑置土地處理方案。閑置土地上依法設立了抵押權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加。
4、處置方案、聽證告知
閑置土地處置方案確定后,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告知書》、《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聽證告知書》。需要簽收《土地管理公文送達回證》和書面提出聽證申請。
當事人申請聽證的,進入聽證程序,組織聽證。要做聽證記錄。
5、處置方案報批、公告
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告政府收回閑置土地方案。
6、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
以國土資源局名義向原土地使用者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
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抄送市局法規、用地、地產、地籍等機構備案,撤銷建設用地批準書,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