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關于耕地,戶口,宅基地的問題,各種各樣,全國就沒有統一的詳細法規,這就造成了農村的種種不公現象發生。
以耕地為例,大部分地區已經數十年沒有調整土地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生了孩子,沒你的地,兒子娶了媳婦還是沒你的地,反而人死了十幾年了,地還在。有的家庭,一個人種四口人的地,有的家庭四口人只有一口人的地,這種現象比比皆是。
下面就結合實際經歷的案例講一下,農村新增人口的口糧田問題,到底能不能調整,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
【案例】
A村委會已有六年未對土地進行調整,導致目前村中有三十多新增人口沒有自己的基本口糧田,而村中有二百多畝的承包地,五年承包期。到現在即2009年秋,承包期已到,咨詢沒有基本口糧田的人口能否從這些承包土地中得到基本口糧田?如果可以,需要哪些材料,走那些程序?如村委會不予辦理是否違法?這些人的基本口糧田問題該如何解決?另還有就是外來人口(娶媳婦)和新增人口(新生子女)在獲得基本口糧田方面有啥差異么?
可以說,這個問題,基本能代表大部分的新增人口的典型問題。下面來分析下:
新增人口的土地當然可以從這些到期的承包地中解決。不需要什么材料,這是有法律依據的。如果村里不解決,可以到鄉鎮和縣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局去反映。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 “下列土地應當用于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案例中所說的到期的承包地便是村集體的機動地。
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此條的意思說明新娶媳婦也是新增人口,她也可以在婆家村里取得土地,但她取得土地以后,在娘家的土地則應該交回娘家的村里。他們與新生子女沒有差異。這里面還提到了減人減地的情況。
對新增人員的土地小范圍的調整,不需要按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中規定的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這只是叫“小調整”。
由此可見,農地新增人口的土地調整是有法律依據的,上面這個案例,提到了如果村集體有未分配的土地,需要實行增容增地,減人減地的原則。
但對于村里沒有尚未分配土地的情況下,經過數十年的發展,土地也已經不是按人均分配了。這其中是不是要調整,目前尚無全國通用的法律依據,國家只有指導原則:“長期穩定承包關系”。來源今日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