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
一、《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指《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三項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擔保法》
第三十七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三、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發布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結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例外情況是:
1、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2、 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