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是不是重新承包分地?
答:不是重新承包分地。是以現有已經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頒證成果為基礎,在這些基礎上進一步確定農戶家庭承包土地的地塊、面積、空間位置等信息。
2.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農戶需要配合的工作主要有哪些?
答:(1)到田間地頭確認自己的地塊。
(2)在確權登記資料中簽字、按手印確認自己的地塊。
(3)配合街道(鄉、鎮)、村組提供相關資料、信息。
(4)在公示階段發現地塊信息錯誤,與村組聯系參與修改。
3.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如何解決?
答: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由家庭內部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及有關協議處理。承包農戶要求分戶的,由承包戶出具書面申請,并明確分戶后承包面積的分割,按照分戶以后各方對土地的占有現狀進行登記,對存在爭議的,先由當事人解決爭議后再進行登記。承包農戶因離婚要求分戶的,由離婚雙方當事人提供法院判決書或協議書,并提出分戶申請,如果對承包地分割沒有異議,分別予以確權登記。
4.對已流轉土地確權登記如何處理?
答:以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進行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按原承包關系確權登記,其流轉關系繼續履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約定。承包地轉讓、互換僅限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之間自愿進行承包地互換、轉讓,手續齊備且沒有糾紛的,按流轉后的承包關系確權登記。存在糾紛的,先解決糾紛再確權登記。對連片流轉因規模經營、土地整治等原因,導致原承包地四至界限被打亂的,如果邊界清晰,按邊界確權登記;邊界不清的,在尊重農戶意愿的前提下,按原相對位置確權登記。
5.對農戶開荒地、自留地和園地以及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等地如何確權?
答:農戶自行開墾的土地,已經按規范程序發包為家庭承包土地的,可以確權登記;農戶超越地類界限自行開墾的土地以及有權屬爭議的土地,不予確權登記;農戶自行開墾的未利用地、“四荒”地等,已納入國土詳查耕地的,應按實際面積納入“其他方式承包”登記。自留地、園地等已經按規范程序實行家庭承包的,予以確權登記;沒有實行家庭承包的,由集體經濟組織按民主決策程序決定是否確權登記。
對于農戶未經依法批準,自行或者流轉給他人在承包土地上建房或者建設其他建筑設施改變農業用途的,仍按承包地進行登記,計入承包面積。對其擅自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行為,由國土資源等部門依法處理。農戶經審批建房及其他附屬設施占用承包地的,應從承包土地地塊和面積中減除,不再列入確權登記范圍。
6.外出務工人員的承包地如何進行確權登記?
答:承包方戶主(代表)在此次確權登記頒證過程中無法到場簽字的,必須采取委托書的形式委托其他承包共有人簽字確認。對其他特殊情況,無法聯系到承包方戶主(代表)的,由村兩委按照有關程序,健全和完善相關手續。如以書面告知文書和工作專班入戶告知的記載情況等為依據。
7.哪些情形不予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
答:以下五類情形將不予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1.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簽訂合同后被征用并有征用手續的土地;2.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簽訂合同后退耕還林的土地;3.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簽訂合同后公益建設已被占用并給予補償的土地(如修路等);4.土地權屬和邊界有爭議的;5.法律法規規定限制土地權利的。
8.特殊群體家庭承包地的確權登記如何解決?
答:(1)出嫁女和入贅男等特殊群體,原則上按戶籍所在地進行確權登記。承包期內,出嫁女、入贅婿、離婚或者喪偶者未取得新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原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現役義務兵、士官、大中專學生等,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待。
(3)國家公職人員不得登記為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