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家的土地一直閑置無人管理,如果想要把自家的土地轉讓出去,很多人告訴說只能在同姓宗族之間轉讓,或者說不能隨便轉讓。那么2018年農村土地流轉新政策出臺以后是否可以土地流轉了?這個地能賣嗎?
答: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農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轉、價格如何確定、形式如何選擇,應由承包農戶自主決定,流轉收益應歸承包農戶所有。流轉期限應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協商確定。
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改革方案,針對所屬性質可以分為:國有化、私有化、多種所有制并存和強調以利用為中心。
對于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改革而言,集體土地國有化能夠得到中國政治體制的支持,有利于國土綜合整治,有利于土地管理和國家對農村經濟的宏觀調節,且符合農業生產規模化經營的要求。
但是農民的心里能否接受的問題。在1956年,中國實際農業合作化的時候,就曾提出過國有化方案,之所以沒有采納,主要拍引起農民的誤解。“如果說,在當時黨風、政風相當廉政,各級政府在農民心中享有很高威信、社會十分穩定的情況下,尚且有這樣的顧慮,那么在今天我們受到腐敗現象和其他種種社會不穩定因素嚴重困擾的情況下,這個問題就更應該加以慎重的對待。
總之,國有化方案如果無法克服上述種種困難,而“匆忙的采用政治手段強行推之,將導致另一個‘合作化運動’的悲劇,確須慎之又慎”。
這種方案首先不為我國現行的政治體制所接受。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而堅持公有制的主體地位是社會主義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集體所有利的公有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樣,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就必須堅持土地公有制(土地是集體財產的主要部分)。因此,實行土地私有化的改革必然遭到基礎政治制度的強烈反對。
其次,私有化后的土地兼并問題,“土地兼并是中國歷史上困擾中國土地制度并影響中國政治生活和經濟生活的一大問題”。在當代,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其結果不僅僅是擴大農村貧富差距,而且可能導致大量的農民涌入城市,這給城市的就業、居住、治安等問題增加壓力。
這種方案是部分取消集體土地所有權,實行農村土地混合所有的方式,即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和個人所有并存的局面它在于調和前兩種方案。
這種觀點主張以物的“利用”為中心代替物的“所有”為中心,通過改革用益物權制度解決農村土地制度問題。2002年8月29日,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就是這種思路的直接反映、整部法律僅有一個條文間接提到有關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問題,但這種觀點和立法思路也是不現實的。
農村土地流轉政策,農村土地流轉制度,農村土地流轉管理辦法
農村土地流轉,農村土地流轉是指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過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權,將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行為。
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通過土地流轉,可以開展規模化、集約化、現代化的農業經營模式。農村土地流轉其實指的是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當前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類型為土地互換、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轉土地要堅持農戶自愿的原則,并經過鄉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簽訂流轉合同。
一、進一步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規范管理
(一)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
(二)農村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的性質和用途。
(三)合理確定農村土地流轉期限。
(四)必須保障農村土地流轉收益。
(五)依法規范農村土地流轉行為。
(六)健全完善農村土地流轉程序。
(七)全面推行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管理制度。
二、全面做好農村土地流轉的服務工作
(八)加強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組織建設。
(九)提高農村土地流轉信息化服務水平。
(十)探索建立農村土地流轉價格指導機制。
(十一)做好農村土地承包及流轉合同備案和檔案管理工作。
(十二)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
目前,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總體是平穩健康的。但必須看到,隨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模擴大、速度加快、流轉對象和利益關系日趨多元,也出現了違背農民意愿強行流轉、侵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改變土地用途出現“非農化”與“非糧化”以及流轉不規范引發糾紛等問題。
1.土地流轉不規范,普遍存在民間化、口頭化、短期化、隨意化問題。目前農村土地流轉普遍存在“三多三少”現象,即親戚朋友流轉的多,專業大戶流轉的少;轉包、出租或代耕的多,轉讓的少;口頭協商多,文字協議少。
2.土地流轉規模比較小,流轉效益不高。
3.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認識模糊,積極性不夠高。
4.土地流轉服務不夠到位,流轉信息渠道不暢。
5.農村土地流轉管現缺乏規范管理。
6.土地流轉利益糾紛在各地仍不同程度存在。
7.土地流轉過程中承包人改變土地用途的問題突出。
那么,如何做好農村土地流轉工作,就關乎到農民個人利益問題與資源合理利用問題。新政策出臺以后,圍繞土地現存問題、今后經營模式、管理方法提出意見,為農民提出了解決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