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011年征地補償標準
為了適應經濟建設的需要,為人民建設更美好安寧的家園,方便交通,充分發揮現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時間縮小邊遠地區的距離,實現城鄉一體化,希望廣大人民群眾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條例。
1.1 ? (一) 征地補償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3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76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64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4.4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64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72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16萬元。
1.2 ? (二)其他稅費
1備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備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1.3 ?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交通、林業部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各市動遷辦公室共同確認。
3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補償標準,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并將協議作為征地報件必備件附征地卷一同上報。
5公開征地批準事項。經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省國土資源廳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征地批準事項。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組公告征地批準事項。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政府批準后應按法律規定的時限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時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協同農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對被征地集體組織內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1.4 ? (四)、房屋地上物補償標準
1房屋補償標準
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650元。
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550元。
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準
倉房每平方米補償1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25元。
沼氣池每個補償400元。
廁所每平方米補償50-100元。
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50-10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25-30元。
菜窖每平方米補償50-130元。
磚石墻每延長米補償50元。
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補償150元。
大門樓每個補償400元。
飲用水井(含壓水設備)每眼補償1000元。
農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設備)每眼補償2000元。
排灌大井(含設備)每眼補償1萬元。
排水管(塑料管、鑄鐵)每延長米補償10-30元。
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200元。
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300元。
墳每座補償300元。
3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6000元。
1.5 ? (五)、征占林木補償標準
1林木補償標準
⑴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⑵柞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元。
⑶紅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3100元;
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9600元。
⑷落葉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1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補償標準
一般林木(楊柳榆槐等)
幼齡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5-20元;
中齡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1元。
3森林植被恢復費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苗圃地每畝4000元;
未成林每畝2667元;
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每畝5336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每畝6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畝2000元;
宜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每畝1334元。
4繃忠瞪杓品尋戳值亍⒘幟競蛻林植被恢復費總和的3%收取。
1.6 ? (六)、果樹補償標準
1蘋果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5-9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90-21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210-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00元。
2梨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5-45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144-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00元。
3桃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45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補償144-36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80元。
4葡萄樹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補償10-9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補償90-11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80元。
5棗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10-8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補償80-65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320元。
6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補償10-18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180-9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450元。
7雜果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補償10-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補償30-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40元。
1.7 ? (七)、電力設施動遷補償標準
1低壓線路改移(0.4KV)每公里補償30000元;線路加高木桿平均每根1000元,砼桿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線、占地、稅金等費用)。
2高壓線路改移(10KV)每公里補償47000元;線路加高砼單桿平均每根6000元,砼H桿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線、占地、稅金等費用)。
3高壓線路加高(66KV):砼單桿平均每根5500元,砼H桿平均每基8000元,砼A桿平均每基10000元,鐵塔平均每基10萬元(含金具、線、占地、稅金等費用)。
4高壓線路加高(220KV以上):砼雙桿平均每基2萬元,鐵塔平均每基20萬元(含金具、線、占地、稅金等費用)。
1.8 ? (八)、郵電通訊設施動遷補償標準
1電話線路
木桿平均每根(含話線橫擔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桿平均每根(含話線橫擔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電)纜
木桿平均每根500元;
砼桿平均每根1000元;
光(電)纜每米50-150元。
3地下電纜
電纜、光纜每米100-200元。
(九)、農田灌溉水利設施動遷補償標準
采取工程修復和補償相結合的原則,按成本價適當補償。
1農村小型水庫
水庫水面(灌溉與養殖兼用)每畝補償9000元;
水庫水面(灌溉)每畝補償6000元;
水庫荒灘每畝補償100元。
2農田灌溉水利設施
小型閘門(砼結構)每個補償5000-10000元;
排灌干渠堤壩每延長米補償10元。
1.9 ? (十)、廠礦企事業單位動遷補償標準
國有和集體所有制的廠礦企事業單位的動遷,考慮實際損失給予適當的補償。辦公用房參照民房動遷標準;廠房等生產設施按重置折舊計算,適當考慮停工搬遷損失費用。
1.10 ? (十一)、施工運輸道路補償標準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鄉村運輸道路,施工期間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養護,工程竣工后按補償標準由各市組織修復。
鄉村道路(瀝青路面)視取料難易、路面寬度情況,每公里補償10-15萬元。
鄉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補償5萬元。
鄉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補償2萬元
1.11 ? (十二)、鄉村道路和田( 農用地、 商住地、 工業地)間作業道補償標準
考慮農民群眾生產和生活需要,確需修建的鄉村道路連接線和田間作業道,按補償標準由各市組織實施。
村道路連接線(砂石路面)每公里補償6萬元(含征地費用、簡易構造物)。
鄉村道路連接線、田間作業道每公里補償4萬元
1.12 ? (十三)、征地及動遷不可預見費
按簽訂的征地和動遷補償投資協議中所核定總費用的5%計算。不可預見費由建設單位負責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設計變更引發的擴大征地和地上附著物動遷的補償;
工程設計時沒有發現,征地動遷協議中沒有列入的不可預見的地下構造物動遷補償;因國家政策性調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災害等不可預見項目的補償。涉及征地的不可預見項目,由省交通廳和省國土資源廳共同核定。
1.13 ? (十四)、各市動遷辦公室管理費
按省市簽訂的動遷補償投資協議中所核定的總費用的3%計提。
各市動遷辦公室為臨時性機構,主要負責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拆遷地上、地下附著物和地方協調工作。市動遷辦公室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本條例自2011年6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