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閑或房屋滅失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由宅基地所在地的農民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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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用農村土地及宅基地進行修路、修建建筑或其他用途時,通過與農民進行協商賠償后可對宅基地進行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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