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傳宅基地,是否受法律保護?
村民朱某有一處祖上的老宅子,房屋早已坍塌,宅基地上現存有其祖父栽植的樹木。近日,鄉政府要征用這所宅子建文化廣場,卻以老宅基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而不予補償。朱某咨詢:祖傳的老宅子受法律保護嗎?
國家一級律師、向東律師事務所主任崔向東,法學博士、資深律師、商丘師范學院法學教研室主任楊世建答復:
祖傳的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鄉政府如要征收該宅基地,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第三款規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第四款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本案中關鍵的問題是朱某是否對祖傳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合法繼承權。由于宅基地所有權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只能享有使用權,一旦村民因死亡或搬出農村經濟組織不再使用宅基地時,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收回宅基地。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宅基地上有房屋、樹木等私人合法財產,集體經濟組織并不能強令村民拆除房屋、移除樹木,因而絕大部分集體經濟組織實際上默許了村民繼續使用宅基地。本案中,朱某的祖先早已不在人世,但其在宅基地上種植的樹木仍在,這些樹木現在應歸朱某所有,雖然朱某對宅基地并不享有繼承權,但因朱某的樹木生長在宅基地上,而集體經濟組織又沒有明確表示收回宅基地,可視為默認了朱某對該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所以,鄉政府若占用朱某合法的農村建設用地,依法應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