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轉讓雙方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
2、利用股受理審查是否符合轉讓條件
3、現場勘測
4、地價評估
5、填寫轉讓申請審批表
6、利用股審核
7、報局批準
8、簽定國有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一共八步。
1、受理業務
2、審查資料
3、局內部呈報
4、報政府審批
5、繳納土地出讓金
6、簽訂出讓合同
7、發放土地出讓審批單。
3 ? 土地轉讓手續
用地單位審報材料齊備后,由具體承辦人報部門負責人審批后由轉讓雙方簽定轉讓合同。需報材料:
3.1 ? 一、轉讓方提供
1.原
土地證或土地證明函原、復印件;
2.原土地出讓合同復印件;
3.上交稅務局
土地增值稅證明復印件;
4.提供土地評估報告;
5.規劃辦審定的航測地形圖的紅線圖原件。
3.2 ? 二、受讓方提供
1.項目批復原、復印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上交財政局契稅證明復印件。
3.3 ? 三、轉讓雙方提供
1.土地轉讓申請書原件;
2.經公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原件(4份)。
(以上資料規格為B5紙,一式2份。)